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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7678801383/202310-00001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和预警信息
发布机构: 旗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08 发布日期: 2023-10-08
2023年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预案
发布时间:2023-10-08 来源:旗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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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适用范围--------------------------------------3

1.4工作原则--------------------------------------3

二、鄂温克族自治旗概况---------------------------------4

2.1自然地理--------------------------------------4

2.2社会经济状况----------------------------------7

2.3洪涝风险分析----------------------------------7

2.4洪涝防御体系----------------------------------8

三、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组织体系与职责----------------------9

3.1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指挥机构--------------------------9

3.2防汛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与分工-------------13

3.3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责任区及责任人-------------------19

四、预防与预警-----------------------------------19

4.1预防、预警信息-------------------------------19

4.2预防预警准备与行动---------------------------22

4.3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25

五、应急响应-------------------------------------27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27

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27

5.3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31

5.4应急结束-------------------------------------35

六、应急保障-------------------------------------35

6.1物资与资金保障-------------------------------35

6.2社会动员保障---------------------------------36

6.3宣传、培训、演习-----------------------------41

6.4通信与信息保障-------------------------------42

七、后期处置------------------------------------42

7.1灾后救助------------------------------------42

7.2 抢险物资补充--------------------------------43

7.3 水毁工程修复--------------------------------43

7.4 灾后重建------------------------------------43

7.5 调查与总结----------------------------------43

八、附则------- -------------------------------43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的做好水患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旗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性水患灾害包括: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自然和非自然突发性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扎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准确把握新时代新方位,科学谋划防汛抗旱事业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加快防汛抗旱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构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原则,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以人为本,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不断提高防汛的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市供水安全、工业生产和农牧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森林消防、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依法约束人的行为,既要利用水资源又要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鄂温克族自治旗概况

2.1  自然地理

2.1.1  位置、面积

鄂温克族自治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呼伦贝尔大草原南端,滨洲铁路海拉尔站南侧,东街大兴安岭脊梁为界。地理坐标东经118°48′02″—121°09′25″,北纬47°32′50″—49°15′37″。东与牙克石市接壤,南同扎兰屯市、兴安盟的科右前旗交界,西和新巴尔虎左旗为邻,北邻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旗域如下垂的枫叶状,北缘自海拉尔区断桥距南端的伊和高古达山178.75公里,东部界山伊和布德尔距西部辉河流向北湾处173.25公里。全旗土地总面积为19111平方公里。

2.1.2  地形、地质、地貌

鄂温克族自治旗地处大兴安岭山地西北坡,处于大兴安岭山地向呼伦贝尔平原的过渡地段,地势由东南向西北倾斜。平均海拔高度800—1000米。最高点是东南部山地的伊和高古达山,海拔1706.6米,最低处在伊敏河谷地,海拔602米。

鄂温克族自治旗境内森林茂密,河流纵横,土质肥沃,草场丰美,矿产资源丰富。全旗拥有草原128.9万公顷,占全旗总面积的68.9%;林区面积112公顷,占全旗土地面积的58.9%。境内较大的河流有伊敏河、辉河、锡尼河。全旗降水总量为65.613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为10.716亿立方米。

鄂温克族自治旗可分为三个地貌区,即:大兴安岭中山—低山地貌组合、低山—丘陵地貌组合、残丘—高平原地貌组合。

2.1.3  气象、水文

鄂温克族自治旗属北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寒冷漫长,夏季温热短促,气温变化大,日照充足,降水量集中,冬春干旱,风沙较多,雨热同期。由于地处中纬度偏高地带,远离海洋,加之大兴安岭的屏障作用,使湿润的海洋性气团的影响减弱,大部分时间受西伯利亚高压的控制,由此形成如下的气候特点:春季多大风而少雨、蒸发量大;夏季温凉而短促,降水集中,雨热同期;秋季降温快,霜冻早;冬季严寒漫长,地面积雪时间较长。

鄂温克族自治旗多年平均降水量320mm至500mm。降雨年内分配极不均匀,年度变化较大,降雨多集中在夏季,7、8、9三个月份一般占全年降水量的70%—80%。多年平均蒸发量1083.0mm,年平均气温-1.6℃,极端最高气温39.7℃,极端最低气温-48.5℃,年均气温≥10℃积温1929℃,无霜期103天。年日照时数为2807小时,年日照百分率为63%,日平均气温≥15℃期间的日照时数平均为1100小时。年平均辐射为2528.9兆焦耳/m2。 

全旗境内河流较多,共计大小河流163条,总长度5397.97公里,河流水面面积约108.80平方公里,这些河流均属于额尔古纳河流域海拉尔河水系,其中直接流入海拉尔河的是伊敏河、扎泥河和莫合尔图河。伊敏河从南至北贯穿全旗,干流长359.4公里,全流域面积22636.5平方公里。伊敏河主要支流有辉河、锡尼河、维特很河、维纳河等。辉河是本旗第二大河,也是伊敏河最大的支流。辉河中下游河道比较小,两岸湖泡多,闭流区和沼泽地多。本旗大小湖泡1465个,总面积127平方公里,其中沼泽地湖(泡)895个,水面面积88平方公里,独立泡570个,水面面积39平方公里。这些湖(泡)多是季节性的。全旗水域面积213平方公里。伊敏河、海拉尔河多年平均径流深49.6mm,辉河多年平均径流深12.5mm,莫合尔图和扎尼河多年平均径流深为21.5m(91年前水文资料),全旗三大流域多年平均流量即地表水资料为10.5亿立方米。由于这些年,持续干旱和对水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地表水量有明显下降。

伊敏河发源于大兴安岭南侧的蘑菇山山麓,全长约359.4公里,流域面积22636.5平方公里,是海拉尔河的一条主要支流,贯穿鄂温克族自治旗全境,流经我旗的河流长348.1公里,在巴彦托海镇北部进入海拉尔境内。其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1.5亿立方米。

2.2  社会经济状况

鄂温克族自治旗旗辖4镇1乡5个苏木、44个嘎查、25个社区,首府所在地为巴彦托海镇,现有人口14.11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11.61万人,苏木常住人口2.5万人。2022年,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82.33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成36812元,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成30.51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1.39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28.45亿元;实施重点项目21个,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9.88亿元;绿色发展指标全面完成。

2.3  洪涝风险分析

洪涝灾害是具有双重性的,它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经济属性。

自然条件:洪水是形成洪水灾害的直接原因。只有当洪水自然变异强度达到一定标准,才能出现灾害,主要影响因素有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地形地势。

鄂温克族自治旗境内的伊敏河,属于过境河流,从南到北贯穿全旗,河道蜿蜒曲折,径流量年内年际变化较大,最大径流量为最小径流量的4倍,这就注定鄂温克族自治旗境内的洪涝灾害为春季融冰雪洪水和夏季暴雨洪水。融冰雪洪水一般出现在4--5月,洪水特点为峰高量小、历时较短,约一月左右;夏季洪水一般出现在7--8月,洪水特点为峰平量大、历时长,达60--70天。

我旗伊敏河沿线,只在伊敏河巴彦托海段修建了防洪堤,并对部分防洪堤进行了砼护坡建设,伊敏河其他河段只有少量民堤且多年未进行修整,使得伊敏河整体防洪标准较低,而防洪堤堤基又位于透水性很强的沙土层上,若春季上游融雪流冰,河道弯曲,极易形成冰塞、冰坝危及两岸或直接冲垮防洪堤形成灾害;夏季如果集中短时降大到暴雨,区间与上游下泻洪峰交织,形成高水位洪水,极易出现垮坝或直接从无堤段溢出,淹没我旗大部分地区。

2.4  洪涝防御体系

2.4.1水库工程

我旗境内已建水库9座,总库容 3.42亿立方米,其中大型水库1座、库容3.22亿立方米;小型水库8座、库容0.20亿立方米。(详见附件3)

2.4.2堤防、护岸工程

巴彦托海镇断桥往南伊敏河段6.2公里(堤防)

伊敏苏木段3.81公里(堤防)

红花尔基段3.08公里(堤防)

巴彦嵯岗11.35公里(堤防)

巴彦托海嘎查段4.222公里(护岸工程)

团结嘎查段6段6.2公里(护岸工程)

巴彦托海镇段3段2.8公里(护岸工程)

西苏木段2段1.5公里(护岸工程)

巴彦塔拉乡段6段6公里(护岸工程)

伊敏河镇段9段6.4公里(护岸工程)

锡尼河东苏木维特很嘎查5段4.492公里(护岸工程)

辉河治理全长12.4公里(护岸工程)

三、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抗旱组织体系与职责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苏木也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行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呼伦贝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调度全旗的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苏木也设立防汛抗旱领导机构,负责所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3.1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旗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防汛抗旱办公室电话:8813188(传真),防汛值班电话:8812361(应急管理局) 8817247(水利局),防汛办邮箱:ewk************.com。

3.1.1  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旗委副书记、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政府各副旗长

旗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旗人武部、旗发展研究中心、旗应急管理局、旗水利局、旗委宣传部、旗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科局、文体旅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红花尔基库区治理与保护中心、五牧场水文站、红花尔基水文站、旗消防救援大队、旗森林消防大队、武警鄂温克中队、中国联通鄂温克公司、中国移动鄂温克公司、中国电信鄂温克公司、国网鄂温克族自治旗供电分公司、中国石油鄂温克族自治旗销售分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经营部、华能伊敏煤电有限公司、大雁矿业集团、蒙东能源有限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公司红花尔基水电分公司。

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机构成员每年根据成员变化而适时调整。

3.1.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调联动工作需要,参照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安排部署,成立6个专项工作组,分组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

(一)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旗水利局局长

旗气象局局长

旗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主要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本级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管理;指导各地区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防汛抗旱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洪涝干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开展防汛抗旱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

(二)研判调度组

牵头单位:旗水利局

成员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旗气象局、红花尔基库区治理与保护中心、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科局、呼伦贝尔市水文局旗域内所属水文站。

主要职责:旗水利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就全旗汛情、旱情及时会商研判,并将研判结果报政府决策;同时指导各苏木乡镇做好重点水库、重要水利工程的洪水防御、旱灾抵御、应急分水等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组织实施;红花尔基库区治理与保护中心、气象局、农科局、呼伦贝尔市水文局旗域内所属水文站负责对天气形势、河道洪水、干旱情况进行监测、预报,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气象信息和水文信息;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强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监测等工作;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预警信息和研判建议,及时提交政府决策。

(三)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武警鄂温克族自治旗中队,旗森林消防大队、旗消防救援大队,旗水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鄂温克族自治旗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地方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地方交通、住建、电力等部门抢险救援工作。

(四)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员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水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有关经费、物资的拨付、监管工作;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五)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旗公安局、武警鄂温克族自治旗中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信息;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伤病人员转运、医疗用品采购运输等工作。

(六)信息舆情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委宣传部、网信办,旗水利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旗委督查室、旗政府督查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及抢险救援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收集、协调、宣传、报到及新闻发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过程中的各类综合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协调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疏导等相关工作。

3.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与分工

3.2.1  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

防汛抗旱工作涉及整个社会的安全,关系到国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洪法》《防汛条例》明确“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级行政首长在防汛抗旱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贯彻党和政府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指令。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和全民都要参加防汛抗洪的意识。

(2)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办事机构,确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问题。根据每年财力增长比例和防汛需要,相应增加防汛经费,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3)根据本旗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上报防御洪水方案(包括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并严格落实。

(4)掌握本辖区汛情,及时做出部署,力争将灾害降到最低。

(5)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对汛情、险情的监测、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地带,及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6)灾害发生后,首先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防洪工程,维持社会稳定。

(7)下级行政首长对上级行政首长负责,及时汇报重要情况,确定安全度汛,防止发生重大损失。

3.2.2  防汛分级责任制

防汛工作担负着发动群众,组织社会力量,从事指挥决策和协调联系各方工作,因此要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1)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旗长任总指挥,领导指挥全旗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旗应急管理局。

(2)旗防汛指挥部在旗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防汛指挥部门领导下,行使政府防汛指挥权和检查督促防汛工作的落实。

(3)河道管理机构、水利工程单位要建立防汛抢险和调度专管组织,在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工程的防汛调度工作。

(4)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水文预报和信息。

3.2.3 防汛抗旱办公室职责

防汛抗旱办公室是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政府防汛、抗旱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旗政府领导下,负责了解分析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发展趋势及防御与救灾工作情况,当好政府防汛、抗旱、救灾的参谋。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抗旱领导小组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2)根据同级或上级政府、防汛、抗旱部门的部署,编制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计划,拟定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3)根据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原则,部署汛前、汛后水利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组织对各类水利工程的汛期运行计划的审查,组织对各类水利工程的汛期运行计划的审查、批准、上报等工作,并检查督促其运行情况。

(4)抓好防汛责任制的落实,健全完善行政领导包库、包堤、包闸责任制及军民、警民、工农联防办法,配合水利管理部门检查、落实水利工程单位的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

(5)掌握河道行洪、清障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河道管理和清障工作。

(6)处理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组织防汛值班,随时掌握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等,并及时汇报反映,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7)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修复水毁、防汛与抗旱专项补助经费及物资的安排分配工作和检查使用情况。

(8)负责所属范围内的防汛无线电通讯网络的规划、实施与管理工作。

(9)负责历年防汛、抗旱资料的整理与汇编工作。

(10)负责年度的防汛、抗旱总结及评比表彰工作。

3.2.4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呼伦贝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旗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旱措施,落实防汛抗旱物资、经费,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防汛抗旱斗争,统一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不论参加或未参加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级各部门均负有防汛抗灾救灾工作职责。其职责如下:

旗人武部:负责组建抢险队伍、民兵预备队;组织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呼伦贝尔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和上级命令、指示,组织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武警鄂温克族自治旗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

旗森林消防大队:负责协助地方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组织转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大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指导地方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旗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对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和建设进行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旗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抢险现场的安全保卫。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案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防汛抢险和协调救灾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制定抗灾救灾措施,协调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救灾信息的综合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在建、已建水利水电等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旗洪灾、旱灾信息。组织协调全旗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负责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山洪灾害防御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和凌汛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抗旱工程运行管理和工程险情初期的应急处置;负责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水毁工程修复;督促有关单位清除河道、湖泊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承担其他防汛抗旱涉水专业技术工作。

旗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雨情预测预报工作。利用现代化科学设备,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旗民政局: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水旱灾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助做好救灾捐赠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的筹措、调拨和监督使用,确保防汛抗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防洪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修建、维护管理及防洪抢险;负责城镇公共设施(供气、供水、排水道、路灯等)及危险建筑物的防洪保安;负责城区内公共区域的排涝、清障(淤)、道路及设施维修。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洪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牧产品加工企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工作。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等灾害情况;组织林区防洪工程的防洪抢险及水毁工程修复。并协助做好全市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旗卫健委:负责组织抢险现场及抢险队伍的医疗服务,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旗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旗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公司通信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协调经贸系统防汛抗旱工作。

旗文体广电旅游局: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广泛开展防灾抗灾宣传工作,达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介绍有关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知识;及时向群众通报雨情、水情、汛情及各种天气预报信息;出现险情时,及时通知可能受灾地区的群众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及时搜集报道在防汛抢险救灾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英雄模范人物。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预报、监测工作及组织开展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监测和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御工程的抢护、修复工作。

国网鄂温克族自治旗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所辖水电站的运行方式;对防汛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保障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石油鄂温克销售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油料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3.3  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责任区及责任人

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抗旱责任区划分及责任人、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乡镇、嘎查级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乡镇堤防工程防汛责任人。详见附表1~附表3。

四、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1)鄂温克族自治旗气象局负责鄂温克族自治旗的天气预报,每天定时通过旗电视台向全旗通报当天及近期天气变化情况,汛期每天定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过去24小时全旗降水实况和未来48小时降水预报;预判有强降雨时要制作发布短时临近预报,并将有关信息第一时间报送各相关单位。

(2)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鄂温克族自治旗五牧场和红花尔基水文站,可随时通报测报伊敏河水情信息。

4.1.2 城市内涝信息

住建及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报同级党委、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转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镇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送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1.4工程信息

⑴ 堤防工程信息

a.当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转报市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防汛工程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旗防指,并在最短时间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旗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加强指导并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⑵ 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市防指并在最短时间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市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3小时内报市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应提早向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4.1.5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防指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3)通信运营商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生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4.2 预防预警准备与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夏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夏汛抗旱责任人、夏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夏汛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市夏汛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应急方案、安全转移预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危险区域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夏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夏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夏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4.2.2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伊敏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呼伦贝尔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2.3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 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防汛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4  暴雨渍涝预警行动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住建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在做好防涝保安全宣传工作的同时,做好排涝的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4.3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级别条件相同。

(2)预警级别采取会商研判、动态确定的原则,根据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

4.3.1  江河洪水防御预警

蓝色预警:当伊敏河控制断面流量达到208立米/米,伊敏河、海拉尔河沿岸的防汛责任单位要集中力量,对现有民堤、土堤进行加固,并对道口进行填封,提早做好防御。

黄色预警:当伊敏河控制断面流量达到268立米/米,要组织沿岸低洼地段居民及时转移,限伊敏河段24小时之内转移完毕(伊敏五牧场水文站测报的洪水量到巴彦托海镇需60个小时)。

橙色预警:如果伊敏河控制断面流量达到327立米/米,对索伦桥上游需立即组织该责任单位抢险队伍乃至鄂温克族自治旗属抢险队伍进行全线抗洪抢险,除险加固,以保证城区的绝对安全。

红色预警:如果伊敏河控制断面流量达到459立米/米,旗防汛指挥部要向全旗人民及时通报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责任单位防汛队伍要按旗防指的统一安排,立即开赴抗洪抢险救灾的第一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向呼伦贝尔市防汛指挥部汇报,请求支援。

4.3.2  山洪灾害防御预警

防御山洪灾害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主要工作。我旗的巴彦托海镇、巴彦塔拉乡、伊敏苏木等地位于山洪易发区,各责任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防范,明确责任,未雨绸缪。提前做好挡水坝等临时措施的加固,维护工作。在暴雨天气要安排专人24小时昼夜巡视,密切注视村屯、学校及厂矿等附近山体、险工、险段、险要部位的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必须绝对保证人身安全。由于工作不利,出现任何问题,都要坚决追究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国家《防洪法》严肃处理。

4.3.3  暴雨渍涝防御预警 

在主汛期到来前,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低洼地带企事业单位及居民防涝保安全的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有关知识,以便危机时刻能保护自己;同时,要及时清理疏通市区排水管路,保证排水畅通;检修保养好排水泵站,备齐临时泵站的配套设备,提前试运行;检修各处明沟、涵闸,排除故障,保证汛期运行畅通,充分发挥排水功能;维护好镇区主要排洪沟,一般的排洪沟由各管辖区负责,确保排洪畅通;对抢险车辆要随时检修、保养,确保防汛抢险队伍及物资的运输。

五、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进入主汛期,各防汛责任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洪涝等灾害发生后,由各防汛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2.1  Ⅳ级响应条件与行动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 Ⅳ级响应。 

(1)据气象部门发布,预计未来24小时我旗4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将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2)水文预报或实测伊敏河春汛期间(3—5月)控制断面流量达到403立米/米;夏汛期间(6—9月)控制断面流量达到208立米/米。

(3)旗政府所在地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及可能漫溢或决口。

(4)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

Ⅳ级响应行动

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办主任主持会议,防指成员参加。启动鄂温克族自治旗防御洪水应急预案,作出防汛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呼伦贝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密切监视水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宿,每天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旗防汛办为危险区域紧急调拨防汛物资。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救灾和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2  Ⅲ级响应条件与行动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 Ⅲ级响应。 

(1)据气象部门发布,过去24小时我旗5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将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计未来48小时我旗5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水文预报或实测伊敏河春汛期间(3—5月)控制断面流量达到591立米/米;夏汛期间(6—9月)控制断面流量达到268立米/米。

(4)旗境内有一条或以上主要河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及可能漫溢或决口。

(5)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Ⅲ级响应行动

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议,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各防汛责任单位全部进入迎汛抗洪中,各抢险突击队、防汛技术指导人员赶赴一线,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呼伦贝尔市防汛指挥部并通报旗防总成员单位。旗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 旗防汛办公室定期在鄂温克族自治旗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应急救灾和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旗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  Ⅱ级响应条件与行动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 Ⅱ级响应。 

(1)据气象部门发布,过去48小时我旗6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将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计未来48小时我旗6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3)水文预报或实测伊敏河春汛期间(3—5月)控制断面流量达到785立米/米;夏汛期间(6—9月)控制断面流量达到327立米/米。

(4)水文预报或实测我旗境内主要河流伊敏河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一下的洪水。

(5)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Ⅱ级响应行动

旗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旗防指领导及全体成员参加,全面进入抗洪抢险迎战中。各责任单位迅速组织全部抢险人员上岗,24小时巡视、巡查,随时上报汛情。对险工、险段做好随时抢险准备。及时组织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企事业单位的撤离。必要时申请呼伦贝尔市防总的支援。应急救灾和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各责任单位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5.2.4 Ⅰ级响应条件与行动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 Ⅰ级响应。 

(1)据气象部门发布,过去48小时我旗7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将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计未来48小时我旗7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3)水文预报或实测伊敏河春汛期间(3—5月)控制断面流量达到1050立米/米;夏汛期间(6—9月)控制断面流量达到459立米/米。

(4)水文预报或实测我旗境内主要河流伊敏河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5)大型水库红花尔基水利枢纽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Ⅰ 级响应行动

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指挥部总指挥向全旗人民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驻旗部队及森警部队在旗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赴抗洪抢险救灾的第一线。转移受灾群众、构筑第二道防线。各防指成员单位听从指挥部的统一调遣,协调行动,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5.3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3.1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报送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指挥部总指挥审批后,可向呼伦贝尔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凡经鄂温克族自治旗或呼伦贝尔市防汛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办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3.2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涝灾害后,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呼伦贝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指挥部总指挥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呼伦贝尔市防汛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3.3  迁安救护方案

(1)迁安救护措施的落实

组织水库、河流、防洪堤区内群众转移安置,既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又是一项严密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苏木乡镇要以基于民兵为主,组成一定数量的迁安救护队,各嘎查村要成立迁安救护班,帮助群众搬迁,紧急情况下,通讨人民武装部,申请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持。

(2)层层制定水库、河流、防洪堤区农牧民迁安方案

苏木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迁安救护方案,经旗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在制定城市、水库、河流、防洪堤区等居民迁安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困难和问题,统筹考虑迁安社区、嘎查村单位、人数、安置目的地、撤退路线、道路通行容量、运输工具、通信联系、途中饮食、故障处理、防雨照明、交通指挥、紧急抢救等因素,力争使迁安计划切合实际、周密合理、便于组织实施,确保一旦洪水来临,群众迁安撤退有条不紊地进行。

(3)宣传教育

迁安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必须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教育工作。要派出一定数量的干部到户进行宣传发动,使群众牢固树立防汛意识、迁安自救意识,理解国家迁安、避洪决策,自觉服从全局利益。按照“苏木乡镇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对嘎查村、人对人、户对户”的四对口要求,做好迁安各项工作,赶时间、争速度,在洪水到来前将群众安全转移出水患灾害区域。

(4)强化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传递

洪水预测、预报、预警是群众迁移安置、组织抢险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预警设备的作用,及时传递洪水信息,保证水库、河流、防洪堤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转移。苏木乡镇要对汛期预警反馈设备进行检查,调试和维修,将预警接收机、反馈手机随时保护好。此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话、派人送信等方式进行扩散传播。

苏木乡镇要确保每个单位、水库、河流、防洪堤区家庭和个人均知道洪水信息和各项要求,绝不允许出现死角。群众转移和安全易受洪涝及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和单位,在汛期,一旦发现险情征兆,所在地的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当地群众转移。对转移的群众,由旗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筹划好迁安运输工具和救护道路

为保证水库、河流、防洪堤区域群众和财产顺利转移,苏木乡镇要在汛期到来前,对车辆,船只等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摸底登记,做好维修养护,确保搬迁救护需要。在搬迁过程中,任何单位的车辆都要无条件服从抢救组织的统一调度,迁安救护道路是迁移的大动脉,必须提前做好安排。对水库、河流、防洪堤区面积大、迁移人口多、撤退道路少,转移难度大的地方,要弃分利用好乡村道路,事前制定好撤退路线,尤其是维护好交通秩序,防止道路阻塞。

5.3.4  抢险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责任单位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责任单位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本责任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等待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指挥部的增援。

(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3.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灾害后,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防汛应急指挥部门应按照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防汛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5)对转移的群众,由旗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涝灾害后,旗人民政府和城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旗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3.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4  应急结束

5.4.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旗防汛应急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旗防汛应急指挥部要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六、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应急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抢险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 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级防指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 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不对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和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应急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d.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 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调动。

e.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向驻地军队防汛抗旱指挥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驻地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事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设备。

6.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 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 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6.2.5 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 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对急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6.2.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 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负责大洪水、山洪灾害和干旱灾害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6.2.7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 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6.2.9 应急资金、物资保障

(1)旗财政根据水旱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

(2)旗财政局要积极筹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防洪抢险救灾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储备的有 关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4)旗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5)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6)旗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旗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地方组织运输。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

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 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 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 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1)加强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建立防

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2)建立工程数据库,实现重点地区的重要防洪工程基本

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3)充分利用县级山洪灾害预警监测平台、中小河流水文

自动监测采集系统,实现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呼伦贝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进入橙色警报后,每天在鄂温克族自治旗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应急培训由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各乡、镇、苏木政府统一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旗防汛指挥机构和基层防汛办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旗指挥部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七、后期处置

7.1 灾后救助

应急救援部门联合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各乡、镇、苏木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7.2  抢险物资补充

水灾过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灾情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成员单位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调查与总结  

防汛指挥机构在防汛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

八、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管理,下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报旗政府备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3年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更新和评审,预案修订完成后,履行原审批程序。

8.2预案实施时间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8.3附表

(1)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抗旱责任区及责任人一览表

(2)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乡镇堤防工程防洪行政责任人一览表

(3)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库工程详情一览表





附表1:

鄂温克族自治旗防汛抗旱责任区及责任人一览表

责任区

责任人

职务

备注

联系电话

鄂温克族自治旗

敖慧然

旗委副书记、旗长

旗域范围

186****3277

巴彦托海镇

玲丽

镇长

巴彦托海镇

186****9220

大雁镇

杜晨

镇长

大雁镇

181****8862

伊敏河镇

班布日

镇长

伊敏河镇

138****9111

红花尔基镇

涂玉涛

镇长

红花尔基镇

131****9011

辉苏木

特尼格尔

苏木达

辉苏木

139****0714

伊敏苏木

木其热

苏木达

伊敏苏木

188****1510

东苏木

额尼日乐

苏木达

东苏木

152****0751

西苏木

安娜

苏木达

西苏木

 

巴彦嵯岗苏木

沃忠

苏木达

巴彦嵯岗苏木

158****5051

巴彦塔拉乡

金俊英

乡长

巴彦塔拉乡

139****1187

 

 

 

 

 







附表2:

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乡镇堤防工程防洪行政责任人一览表

序号

提防段名称

所在河流

堤防级别

防汛责任人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1

巴彦托海镇段堤防

伊敏河

3级

玲丽

巴彦托海镇

镇长

186****3277

2

红花尔基镇段堤防

伊敏河

4级

涂玉涛

红花尔基镇

镇长

131****9011

3

伊敏苏木段

堤防

伊敏河

4级

木其热

伊敏苏木

苏木达

188****1510

4

巴彦嵯岗苏木段堤防

莫和尔图河

4级

沃忠

巴彦嵯岗苏木

苏木达

158****5058












附表3: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库工程详情一览表

序号

水库名称

水库所在乡镇苏木

水库规模

总库容

(万m³)

防洪库容

(万m³)

兴利库容

(万m³)

用途

1

红花尔基水利枢纽

红花尔基镇

大(2)型

32229

5305

14775

供水防洪为主兼顾灌溉发电

2

布都花水库

巴彦托海镇马蹄坑嘎查

小(1)型

225.3

32

44.0

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养殖旅游

3

五泉山水库

巴彦嵯岗苏木扎格达木丹嘎查

小(1)型

363.21

101.3

145.98

灌溉旅游

4

胡斯图水库

伊敏苏木巴彦塔拉嘎查

小(1)型

146.2

71

74.6

防洪灌溉为主兼顾旅游养殖

5

南达汗水库

巴彦嵯岗苏木扎格达木丹嘎查

小(1)型

545.87

13.72

59.87

灌溉养殖防洪旅游

6

淖干诺尔水库

巴彦托海镇马蹄坑嘎查

小(2)型

512.1

79.5

268.53

防洪为主灌溉旅游养殖

7

云鹏水库

锡尼河东苏木维纳河林场

小(2)型

22.93

9.7

15.55

灌溉为主防洪养殖

8

光明水库

锡尼河东苏木布日都嘎查

小(2)型

134

18.7

20.02

灌溉为主兼顾养殖防洪

9

翠月湖水库

红花尔基镇

小(2)型

48.89

11.2

8.8

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