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住建局、农科局、文体旅广局、妇联、各苏木乡镇:
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鄂温克族自治旗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鄂温克族自治旗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呼伦贝尔市乡村振兴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呼伦贝尔市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在“十四五”期间,挖掘一批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者,认定若干技艺精湛的乡村工匠,培育一支服务乡村振兴的乡村工匠队伍,打造乡村工匠品牌。充分发择其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的作用,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二、认定条件
(一)范围。乡村工匠主要为辖域内从事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能够扎根农村牧区,传承发展传统技艺、转化应用传统技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就业,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技能人才。结合我旗实际主要从刺绣印染、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民族服饰、剪纸、刺绣、毛毡、皮雕、根雕、太阳花、器具制作等领域中产生,可结合实际拓展认定范围。
(二)资格。乡村工匠应具备以下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能传承工匠精神,从事本行业及相关产业5年以上,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带动当地乡村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手工艺人和非遗传承人等。乡村工匠名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中产生,技艺精湛、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对技艺传承和产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乡村工匠大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在行业内享有盛誉、对促进传统工艺发展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带动辖域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三)程序。乡村工匠认定由本人申请填写《鄂温克族自治旗乡村工匠、名师、大师申报推荐表》,附申报人身份证、学历、职称、技能等级、主要技术成果、荣誉证书、技能展示视频(MP4格式,光盘)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所在苏木乡镇或行业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经旗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采取技能比赛、专家组鉴定、旗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会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选评价,公示公告后报市乡村振兴局进行复核择优认定。
三、重点工作
(一)挖掘乡村工匠资源。结合实际,挖掘推荐有传承基础、规模数量、市场需求、社会价值、发展前景的传统工艺。发现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手工艺人,认定一批技艺精湛、带动产业发展能力强的乡村工匠,建立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构建多元乡村工匠培育机制。
1、鼓励支持乡村工匠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传授传统技艺。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研培计划,着力打造一批技艺技能水平精湛、带动产业就业作用明显、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乡村工匠名师和乡村工匠大师队伍。积极探索乡村工匠特色学徒制,依托名师工作室和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提升乡村工匠技艺、创作传统工艺精品、转化技艺研究成果,发挥乡村工匠领军人才作用,传承发展创新传统技艺,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稳定就业增收,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人才保障。
2、各行业部门要统筹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就业训练中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各行业商协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牧区电商基地等培训资源,确定一批办学条件较好、培训质量较高的机构承担乡村工匠培训任务,大力推行培训合格证书制度,劳动者按自愿方式参加乡村工匠培训,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3、各类院校要加强传统工艺特色专业建设,开发精品课程,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培养传统工艺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聘请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进学校、进课堂,构建传统工艺传承教育体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乡村工匠培训、交流,带动更多人员参与,厚植社会基础,提高乡村工匠的职业认可度、影响力。
(三)支持创办特色企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好、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就业帮扶车间、非遗工坊等转型升级、发展壮大。培育乡村传统工艺龙头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推动辖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乡村工匠自主创业,领办创办特色企业。健全乡村工匠创办的经营主体与农牧户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其促进就业、带动增收的作用。
(四)打造乡村工匠品牌。文化和旅游企业、相关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与乡村工匠合作,传承发展、守正创新,出精品、树品牌。通过开展技能比赛、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大乡村工匠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品牌公信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定期推出乡村工匠知名品牌,讲好品牌故事,提升品牌价值。
(五)完善乡村工匠评价体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自治区专项能力资格鉴定标准积极组织适合本地发展的与乡村工匠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地域特点的乡村工匠技能分类分级评价体系,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技能认定体系。鼓励制定符合乡村工匠特点的技能评价标准条件和程序,建立以实操能力为导向,实用技能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结合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多层次综合评价方式。
(六)扶特“乡村工匠”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对乡村工匠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申请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货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属于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创办企业吸纳乡村工匠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依托乡村工匠创业项目开展就业见习、实习实训等工作,并适当给予资金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将其作为乡村人才振兴重要内容,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推进方案或实施细则,统筹力量,落实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具体组织、统筹实施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组织协调乡村工匠培育认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监测。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建、农科、文化和旅游、妇联等部门负责本领域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挖掘摸排和乡村工匠组织推荐、资格审核、评选认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二)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研究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评选组织、赛事举办、资格认定等事宜。
(三)强化监测评估。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对乡村工匠技艺传承、促进就业、品牌培育、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等进行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不再从事技艺传承、不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发展产业的,予以清理退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纳入。健全评选监督、回避机制,确保评选过程阳光透明。引导乡村工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绩效管理,将乡村工匠带动发展特色产业实绩作为乡村工匠认定、评优晋级的主要依据。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激励城乡劳动者积极参与。策划举办乡村工匠主题宣传活动,选树一批乡村工匠先进典型,传播技能文化,弘扬工匠精神,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