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及《呼伦贝尔市法律援助市域通办试点实施方案》,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呼伦贝尔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打造法律援助事项“市域通办”试点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援助“市域通办”是指在呼伦贝尔市区域内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审查和指派环节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市域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做到法律援助“谁接待、谁受理、谁审查、谁指派”,实现“市域内一体化通办”。
(二)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当事人可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为方便当事人和案件办理,同时申请人无异议的,可将受援人申请材料转交至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承办。
(三)实行全市法律援助统一的受案范围、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各旗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旗县市确定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帮助和引导当事人填写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状况证明表》《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身份证明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等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持有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采取个人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承诺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指导帮助其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五)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制作《法律援助审批表》注明审查意见,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经济困难标准、又坚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不予援助决定书》,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字。
(六)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有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经审查核实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3〕7号)、《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下列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六)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案件。
(九)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2)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3)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4)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5)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6)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军人军属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
(3)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呼伦贝尔市域内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电话:
1. 呼伦贝尔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海拉尔区成吉思汗路友好五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电话:0470-8110422
2.满洲里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满洲里市合作区友谊路53号
电话:0470-3189922
3.海拉尔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海拉尔区莫日格勒河大街99号党政综合办公楼西辅二楼
电话:0470-8356148
4.牙克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牙克石市兴安西街33号原林业师范学校院内政务综合楼东侧
房一楼
电话:0470-7308148
5.扎兰屯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扎兰屯市民生大厦一楼
电话:0470-3213148
6.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额尔古纳市司法局办公楼一楼(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办事处湿景区西侧)
电话:0470-6826148
7.根河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根河市双拥路5号党政综合楼115室
电话:0470-5227148
8.阿荣旗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阿荣旗司法局(体育路43号一楼办公大厅)
电话:0470-4211148
9.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政府二号楼六楼司法局60
电话:0470-4686498
10.鄂伦春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青年路育才街42号
电话:0470-5628062
11.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原政务服务中心A区1015
电话:0470-8819158
12.陈巴尔虎旗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巴尔虎东街9号
电话:0470一6715148
13.新巴尔虎左旗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中央街北司法局办公大楼204室
电话:0470-6602148
14.新巴尔虎右旗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
电话:0470-6406017
15.扎赉诺尔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扎赉诺尔区灵北街20号
电话:0470-3194194
鄂温克族自治旗司法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