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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民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0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旗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旗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全面推进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民政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行业监督检查行为,推进民政领域养老、殡葬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管原则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随机抽查检查事项。

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参加检查的单位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均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监管”。

三、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管理

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监管平台实施,确保高效便捷、责任可溯。

(一)查清单管理

局办公室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已公布的《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中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批准后纳入工作平台并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监管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检查依据等内容。

(二)系统管理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

检查对象名录由民生领域涉及业务的项目、产品和行为及其相应的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组成,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有行政执法证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实际需求分类,以提高抽查工作专业性。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科室(单位)、职务(职位)、执法证号、发证机关、业务专长等。

根据监管平台数据规范格式,编制汇总相关数据,导入监管平台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年度抽查计划、比例和频次

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按照统一组织、均衡展开原则,根据日常监管工作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实现双随机抽查事项的全覆盖。年度抽查计划应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发起与配合部门等内容。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加大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需部门联合抽查的,按旗“双随机、一公开”联席办要求办理。

(四)实施抽查

1.随机抽查流程。根据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抽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2.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发起科室按照抽查计划,及时制定具体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原则及目标、抽查范围及内容、检查时间及检查人员组成、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3.确定抽查任务。发起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创建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4.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任务设置完成后,按照预定的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针对任务要求调配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检查任务的,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5.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活动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次性完成本次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他方法。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2)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可视情采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检查完成后,需要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的相关检查结论,并形成书面检查结果,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经局负责人审核认定,并于检查结束7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录入监管平台。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一)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应当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立案调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等后续处理措施。对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当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检查结果运用。将抽查检查及后续处理结果信息纳入交通运输系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强化联合惩戒,对有相关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企业高管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筑“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参与随机抽查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实施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立卷、谁保管”的原则,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旗民政局各三级单位及业务科室配合局机关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要求积极主动地落实开展,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

本细则未尽事宜,各相关股办、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用户手册》有关规定操作和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