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野田铁牛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事由: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3年3月5日,内蒙古野田铁牛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经网络举报:“电焊工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证就作业。很多电焊工没有证”。后经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28日转至我局。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沃知非、松布日在对内蒙古野田铁牛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监控视频,但无法下载且人员佩戴安全帽、护目镜、防尘口罩,无法确认人员信息。现场对正在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进行调查。发现1名电焊工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已要求其停止作业。此次检查处罚主体为内蒙古野田铁牛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执法过程全纪录,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3年4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流程,决定认定内蒙古野田铁牛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该企业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参考全国各地区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决定对其作出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了查处。实践证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作业证件上岗作业能够在本质上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对该企业处罚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过期未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上岗作业。通过本案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要着重注意工贸企业是否对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保证持证上岗作业;另一方面也要求工贸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注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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