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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0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旗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标题】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天淼加油加气储备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要旨】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基本案情】

事由: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之规定,判定该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按照呼伦贝尔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旗市区间安全生产交叉互检工作的通知》要求,满洲里市检查组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023年5月12日,在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天淼加油加气储备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1.加油站区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过期(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之规定,判定其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配电室内绝缘手套无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2022年5月22日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法制审核、处罚告知、集体讨论决定认定鄂温克族自治旗天淼加油加气储备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认定鄂温克族自治旗天淼加油加气储备销售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具体表现为: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过期;2.配电室内绝缘手套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因处罚决定下达之前该企业已更换了依法经考核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并更换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任命了依法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综上责令其限期整改,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及相关安全设备情况的完好进行了查处。实践证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安全设备的完好及设备的适用性能够在本质上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对该企业处罚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未依法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通过本案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要着重注意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落实相应的主体责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注重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