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政策措施抽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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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政策措施抽查制度》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政策措施抽查制度
鄂温克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
鄂温克族自治旗商务局
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10月20日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
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
会议政策措施抽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规〔202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内市监价竞字〔2022〕5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措施抽查是指鄂温克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旗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开展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 政策措施抽查应列为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议定具体实施抽查工作的范围、频次和方式等。
第四条 旗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承担具体政策措施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旗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查方案,组织对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抽查。
第六条 旗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开展抽查工作的参考。
第七条 政策措施抽查,重点围绕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以及审查机制是否健全、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开展工作。
第八条 政策措施抽查对象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九条 政策措施抽查要对政策措施的内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逐条审查,准确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存疑内容与政策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核实其制定依据。
第十条 抽查发现出台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出台的政策措施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旗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告知政策制定机关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被抽查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规定,按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旗联席会议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旗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抽查工作情况、列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抽查工作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抽查结果可以作为判断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纳入有关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对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政策措施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实施抽查,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旗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