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旗大雁镇百事吉林区土特产商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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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我所接到市民(林义新,联系电话:132****9495)投诉,鄂温克旗大雁镇百事吉林区土特产商行销售的鹿茸血酒为三无产品。2023年7月3日,我所执法人员在鄂温克旗大雁镇百事吉林区土特产商行经营者徐艳艳在现场的情况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行经营场所左侧第一排货架上摆放有无标签的瓶装豪礼滋补养生鹿鞭酒4瓶,豪礼珍品滋补养生鹿茸血酒4瓶,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无标签的瓶装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鄂温克旗大雁镇百事吉林区土特产商行经营者徐艳艳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经营者徐艳艳于2023年6月10日在双阳区龙兴鹿产品经销处(吉林长春双阳区鹿乡镇盘古大街356号)购进瓶装豪礼滋补养生鹿鞭酒,豪礼珍品滋补养生鹿茸血酒各五瓶,购进时不清楚上述产品外包装无标签,可以提供进货台账。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023年7月24日,经局机关领导批
准,我所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在微信下单瓶装豪礼滋补养生鹿鞭酒3瓶,豪礼珍品滋补养生鹿茸血酒7瓶,因豪礼珍品滋补养生鹿茸血酒数量不够,实际订单为豪礼滋补养生鹿鞭酒,豪礼珍品滋补养生鹿茸血酒各五瓶,到货后于2023年6月21日销售两瓶(豪礼珍品滋补养生鹿鞭酒1瓶、豪礼珍品滋补养生鹿茸血1瓶),上述产品的购进价格为70元/瓶,运费128元,销售价格为260元/瓶,当事人的经营者可以提供进货台账记录。此案货值金额共计2600元(销售价格260元X进货数量10瓶=2600元),违法所得共计520元(销售价格260元X数量2瓶=5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鄂温克旗大雁镇百事吉林区土特产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徐艳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2023年7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无标签预包装酒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2023年7月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酒的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8日,我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市监罚告字〔2023〕DY00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有陈
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应予处罚,当事人初次违法,非法利润较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能够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鄂温克旗大雁镇百事吉林区土特产商行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酒8瓶(豪礼滋补养生鹿鞭酒4瓶,豪礼珍品滋补养生鹿茸血酒4瓶);
2.没收违法所得:520.00元;
3.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