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理结果
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311-00004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鑫鑫家家乐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15 发布日期: 2023-11-15
鄂温克族自治旗鑫鑫家家乐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8月8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信件,举报内容:鑫鑫家家乐生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8月14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鑫鑫家家乐生鲜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后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索证索票及供货方资质等相关材料。

经查:

1、经查,该店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产品可计货值金额765元(17瓶*45元/瓶)。当事人未制作售货台账,接到投诉举报信一封,销售一瓶过期:红葡萄水果配制酒,违法所得45元。  

2、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佐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鑫鑫家家乐生鲜超市的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2.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后续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对商店的问题积极整改,全面清查,综合考量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家庭收入、地区综合经济水平的事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此法同时参考事实及当事人情况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给予当事人警告。
综上,同时参考事实及当事人情况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