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鄂温克族自治旗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任务及上年度抽检结果,2023年7月1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依法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松果邻里超市经营的切面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经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检验结果为该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A2**************3C。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0日收到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管理股分发下来的案件线索移交表和《检验报告》,8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和询问调查通知书,送达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事实成立,情况属实。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提供了涉事食品的进货台账及索证索票等材料。当事人所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系2023年7月17日从海拉尔区刘氏面食铺处购进,购进数量4个,单价3/个,共计花费12元。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7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松果邻里超市的经营者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切面),其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购进的切面无法通过观察感官性状来判断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且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且截至目前并未接到有关当事人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情况。综上,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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