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309-00037 组配分类: 文件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5 发布日期: 2023-09-05
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人民法院:

结合鄂温克族自治旗实际,现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联办工作实施方案》,请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局       鄂温克族自治旗税务局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主体歇业登记

“一件事”联办工作实施方案

 

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鄂温克族自治旗营商环境,充分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为暂时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带,建立政策“修养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歇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 日内按规定办理,但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五、市场主体申请歇业的,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七、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信函等向其填报备案的地址或电子邮箱进行送达。

八、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营业:

(一)市场主体自行恢复的;

(二)以市场主体名义发生交易或营业的;

(三)歇业超过3年的;

(四)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歇业的情形的。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五)项情形发生 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三)、(四)项情形发生后市场主体自动恢复营业。

九、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十、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年报时可以零申报。

十一、市场监管等部门就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擅自从事经营等活动实行双随机监管。

十二、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十三、歇业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者破产。

十四、歇业市场主体的职工如有意向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

十五、歇业企业的职工如有意向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可按照相关流程办理上述相关登记。

十六、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享受便利化办税政策,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

十七、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歇业企业,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报备案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至5%,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歇业企业,经本企业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仍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企业效益好转后,应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八、上述涉及社保、医保、税务、公积金等歇业备案业务,申请人可选择在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歇业专窗办理。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机制,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工作流程1日内办结。

十九、本方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政务服务局、 旗人民法院、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医疗保障局、旗税务局、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方案自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一件事”联办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3.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4.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附件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联办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

(经营场所)

 

歇业期间法律 文书送达地址

 

歇业期间

联系人

 

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歇业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3年)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  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联办工作实 施方案》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2、 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 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 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

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

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税务歇业登记限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歇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7.纳税人在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歇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 应当在歇业期满前办理延长歇业登记;

9.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至5%;

10.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歇业企业,经本企业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  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仍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

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企业效益好转后,应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2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 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其他                                    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 起,               为止(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其

他情形).                               ,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 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 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 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 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 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 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 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

字;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 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 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 业公章。

4、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


 

附件3

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归集表7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调整原因

 

调整前比例(%)

 

调整后比例(%)

 

 

 

 

单位意见(公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意见(公章)

 

 

办理业务所需资料及要求:

1. 《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2.缴存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比例,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 规性负责。

制表:         复核:              填表日期:              


附件4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归集表13

 

单位名称

(公章)

 

 

单位账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上级主管部门

 

经办部门

 

单位经办人员

 

发薪银行名称

 

发薪银行账号

 

单位月应缴额

 

职工月应缴额

 

申请缓缴期限

 

单位职工累计缓缴 

 

 

住房公积金缓 缴原因

 

 

 

职工代表大会

或工会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

批复意见

(公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意见(公章)

 

办理业务所需资料及要求:

1.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缓缴手续;

5.缴存单位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制 表 :           复 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