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林草字〔2023〕104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8〕85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盟市重要湿地名录发布工作的通知》(内林草湿函〔2022〕421号)等相关规定,经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将鄂温克族自治旗维纳河小微湿地和敖宁高勒小微湿地,2处湿地列入《鄂温克族自治旗小微湿地名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小微湿地名录
2023年12月8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