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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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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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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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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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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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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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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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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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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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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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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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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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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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动保)罚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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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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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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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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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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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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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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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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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9000元(3000元×1只×3倍=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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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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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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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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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2月,在明知是他人非法猎捕的野生狍子情况下,从杨大伟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狍子并食用。经内蒙古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送检的动物为狍子,系“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3000元。当事人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为非法猎捕行为提供了市场,助长了该违法行为,间接破坏了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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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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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七款规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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