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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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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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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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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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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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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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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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700115196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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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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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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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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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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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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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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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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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环罚字﹝2023﹞100007号、 呼环罚字﹝2023﹞100008号、 呼环罚字﹝2023﹞1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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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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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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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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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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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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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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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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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拾陆万零叁佰壹拾捌元整(¥960,318.00)。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对该公司露天矿总工程师李月强个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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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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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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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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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敏露天矿接续排土场(先行用地)项目,于2023年7月10日开始建设,于2023年8月17日投入生产使用。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并在相关环保设施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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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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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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