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
证件号
|
91150****151964613
|
执法主体名称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
案件名称
|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
决定书名称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文号
|
呼环罚字﹝2023﹞100010号
|
罚款金额
|
85.7258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柒仟贰佰伍拾捌元整(¥857,258.00)。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违法事实
|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伊敏露天矿底板水、防洪排水处理工程项目,2023年4月28日开始建设,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使用。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