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证件号
9**************89N
执法主体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违反大气环境管理制度案
决定书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呼环罚字﹝2023﹞100011号
罚款金额
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8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未对煤炭破碎过程采取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违法事实
未对煤炭破碎过程采取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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