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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违反大气环境管理制度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日期: 2024-01-11
鄂温克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违反大气环境管理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4-01-11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违反大气环境管理制度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证件号 

9**************89N

执法主体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违反大气环境管理制度案

决定书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呼环罚字﹝2023100011

罚款金额 

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8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未对煤炭破碎过程采取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违法事实 

未对煤炭破碎过程采取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