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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山高城市服务(鄂温克族自治旗)有限公司违反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山高城市服务(鄂温克族自治旗)有限公司违反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4-03-12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山高城市服务(鄂温克族自治旗)有限公司违反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高城市服务(鄂温克族自治旗)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证件号 

91150724MA0Q45KL50

执法主体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 

山高城市服务(鄂温克族自治旗)有限公司违反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案

决定书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呼环罚字﹝2024100002

罚款金额 

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3.1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后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违法事实 

 该公司雁中热源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在202421423时,21500时、2时至3时、7时至9时、1314时、18时、21时,161时至3时,出现小时数据缺失,17日设备恢复正常运行。至1817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过时间为89个小时。存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后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为。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