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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24c/202403-00002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农牧和科技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旗大雁镇建民屠宰场(经营者王福来)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生猪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22 发布日期: 2024-03-22
鄂温克旗大雁镇建民屠宰场(经营者王福来)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生猪案
发布时间:2024-03-22 来源:旗农牧和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福来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9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旗大雁镇建民屠宰场(经营者王福来)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生猪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农科罚〔2024〕1

罚款金额

2139.8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226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5349.6元的0.4倍罚款:2139.8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

 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猪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