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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10 发布日期: 2024-04-10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发布时间:2024-04-10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证件号 

91150****014947288

执法主体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决定书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呼环罚字﹝2024100001

罚款金额 

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4.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超过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护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违法事实 

  该公司扎尼河露天矿疏干水入河排放口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二类标准。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 2024002ZF)显示,外排水总氮浓度超标0.7倍,总磷浓度超标0.4倍,超过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