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纳入取水许可和备案疏干排水量规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住建局、旗工信局、旗农科局、旗自然资源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取用水户: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五十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就需要备案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治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措施方案的地下工程排水规模、应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规模标准现予以明确。
一、年疏干排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送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年疏干排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并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附件:1、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纳入取水许可和备案疏干水量规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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