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呼伦贝尔市相关规定。研究拟订鄂温克族自治旗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管理的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起草鄂温克族自治旗文化保护方面的单行条例草案。指导苏木乡镇开展相关工作。
(二)统筹规划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加强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意识形态安全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管理、协调全旗性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四)负责推动艺术事业发展。管理、指导、规划全旗专业艺术工作,管理、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负责推动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惠民工程,指导、监督管理全旗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指导全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传统工艺振兴工作。
(七)负责统筹规划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工作。指导全旗各类旅游景区、示范区、度假区、旅游营地的建设和评定工作。指导和管理文化旅游产品和纪念品开发工作。
(八)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其安全生产和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制订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人员密集的文化经营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九)指导、监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旗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进行日常监管,组织查处全旗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受理全旗文化体育市场各类违法经营活动举报,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相关国际和国内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体育、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走出去工作。
(十一)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和节目内容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旗性重大宣传活动。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全旗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二)负责传媒机构监管工作。对全旗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全旗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听审看。负责推进全旗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三)负责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工作。指导、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四)编制并实施全旗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制改革。统筹规划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检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统筹规划全旗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协调竞技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组织承办参加国际、国内比赛,主办全旗综合性体育比赛,管理全旗性比赛和裁判员队伍。规划全旗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体育彩票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体育文化、宣传教育、科研和安全工作,管理指导全旗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开展对外体育合作和交流。
(十五)负责对全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旗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六)落实国家电影放映“2131”工程任务。
(十七)负责全旗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系统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全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防突发事件。
(十八)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文化遗产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我旗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全旗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承担申报全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全旗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1)旗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
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2)旗农牧和科技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3)旗文体旅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4)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5)苏木乡镇非运输船舶由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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