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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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隆**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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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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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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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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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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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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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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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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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隆***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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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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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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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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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草原)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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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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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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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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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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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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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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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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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以罚款29422.4元(11.36亩×259元×10倍=29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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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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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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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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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草原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年1月8日立案调查,经2024年1月8日与鄂温克族自治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法人燕玉柱制作询问笔录,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取证,确认当事人于2018年6月和2023年11月在没有取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鄂温克族自治旗敏东储煤场北侧修建彩钢房和堆放煤炭,确有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面积为11.36亩(7573.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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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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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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