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4〕66号)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承担我市商品储备业务的承储企业名单予以发布(见附件),请各地认真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附件: 1.承担市级肉储备业务的管理公司
2.承担市级粮油储备业务的管理公司及直属库
3.承担市级粮油储备(大豆)业务的管理公司及直属库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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