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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25 发布日期: 2024-04-25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发布时间:2024-04-25 来源: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内财投〔2018〕444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呼政办发〔2019〕3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等文件要求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二、政策对象

(一)个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

(二)小微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申请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五、申请材料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的人员类别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就业服务中心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企业法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企业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就业服务中心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

贷款申请人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有效证件到本人经营项目所在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入户考察:

由经办金融机构对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贷款申请人个人征信进行审查,同时由经办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联合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入户考察,核实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审查经营状况等。

提交审核资料:

贷款申请人在通过个人征信审查和经营项目实地入户考察后,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基本条件》规定,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提交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经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贷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经担保机构审批通过后,贷款申请人会同贷款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随后一并前往经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发放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收到贷款申请人在经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审核无误后存档,同时开具《委托放款通知书》,由贷款申请人提交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确认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七、办理时限

资格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含经办银行受理、发放及办理反担保、抵押等环节时限)

八、办理地点(方式)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一七三二街原旗政务服务中心A区5 楼5011办公室、线下办理。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十、咨询电话

0470-881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