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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16H/202405-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旗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10 发布日期: 2024-05-10
关于《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10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淀粉厂: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取水总量为1.05万m³。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主要用途为生产工业用水。项目2018年10月已完工,并投入运行,无施工期用水。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定期校验检定。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按时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严格按照用水定额取水,并按时申报年度取用水计划,请在发证之日起20日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取水计划。

附件:《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温克旗水利局                 

2024年5月10日印发


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会议,对《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审查。审查委员会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胜日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汇报,与会专家和参会人员评审,提出审查意见,经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基本同意该《报告表》,并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位于呼伦贝尔市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0°31′34.74″,北纬49°10′39.29″,项目2018年10月完工,并投入运行,建设了一套蛋白提取工艺对淀粉生产线中浓缩精制及脱水废水处理,降低废水中有机物含量,提高废水处理效率的同时,形成年产500吨的蛋白粉生产能力,对原氧化塘进行防渗处理,项目产品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吨马铃薯淀粉,500吨蛋白粉。实际年生产能力1万吨马铃薯淀粉和500吨蛋白粉。拆除锅炉房内现有的2台4t/h蒸汽锅炉及1台2t/h锅炉,改用1台15t/h的蒸汽燃煤锅炉,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锅炉烟气的达标排放。

项目总取水150天,取水为每年的9-1月,项目为已建项目,不计算施工期取水,取水论证范围以现状水源井为中心,外延影响半径264.7m的区域,论证范围面积为0.22km2

二、工作等级

鄂温克族自治旗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为23.70%,分类等级为三级;项目取地下水最大为70.00m3/d,为畜牧养殖用水和员工生活用水,分类等级为三级;本工程供水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因此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分类等级为三级。

  、《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项目水源选取、水源保证程度、用水合理性及取水、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书》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要求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四、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核定后本项目总用水量为10500.00m3/a,全部为生产马铃薯淀粉用水量,项目日最大需水量为70.00m3/d,项目区取水采用自备井抽取地下水。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用水合理。项目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取用水合理可行。项目节水评价符合相关要求。

五、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水源论证结论。本建设项目论证核定后总取水量为10500.00m³,水源井1眼,用水时间为150天,论证范围内地下水可供水量的34.92万m3/a(956.71m3/d),对于来说项目用水供大于需,能够满足项目取用水量要求。因此本项目利用项目区1眼水源井是合理的。

六、根据根据2023年8月呼伦贝尔市奥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结果评价报告,项目区地下水质较好,满足生产用水要求,取水可行。

七、基本同意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一)取水影响:本项目用水取自项目区地下水供水井,项目取水量为10500.00m3/a,最大日最大取水量为70.00m³/d。项目区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可开采量为34.92万m3/a(956.71m3/d)。项目区范围内无其他开采量,论证范围内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完全能够满足项目取水需求,取水量较小,地下水的开采不会造成区域含水层的破坏。因此地下水的取用对区域地下水水资源量影响不大,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要求、

(二)退水影响:生产污水排入氧化塘进行氧化,达标之后送入周边农田、草地种植地灌溉,退水方式基本合理,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度,项目区雨水采用自然排水,通过高程控制排出项目区外。综上本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不会对水功能区造成不良影响。

八、结论和建议

1、业主单位应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加强用水管理,减少跑冒滴漏,进一步挖掘节水潜力,提高用水效率。

2、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水量、退水水质的监测,按照要求安装计量器具及监测设施。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应做好取用水台账的管理与上报工作,不得违规超量取水。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业主应积极配合,严格执行项目的退水处理方案,事故污水不得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