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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呼伦贝尔市大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21 发布日期: 2024-05-21
呼伦贝尔市大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大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呼伦贝尔市大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证件号 

91150724****89707R

执法主体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大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案

决定书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呼环罚字﹝2024100006

罚款金额 

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5.15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违法事实 

2024320日在厂区内东南侧土坑焚烧废机油壶和废机油滤芯,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