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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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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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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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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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的原实施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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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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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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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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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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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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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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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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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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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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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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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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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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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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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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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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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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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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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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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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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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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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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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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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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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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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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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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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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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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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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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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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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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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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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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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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