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11月-2024年4月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做好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与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政策衔接,现就申报2023年11月-2024年4月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二、申报条件
(一)机构需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产开办养老机构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且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
(二)机构在申报床位运营补贴时,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1号)要求,在属地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经盟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并在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正常运营且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的。
(三)机构在申报床位运营补贴时,应满足月平均入住人次不低于5人次的要求,需按照《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149号)及相关要求,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被认定为一至五级,且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
三、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量进行补贴:一级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二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三级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四级每人每月补贴250元;五级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四、申报程序
(一)养老机构负责人要根据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人数,如实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二)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相应资质等材料原件进行审核;100%实地核查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请销假登记本、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养老机构填写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入住人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核对,确保纸质报表与系统入住人数一致。对发现有虚报人数套取补贴及消防、餐饮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形,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有权取消该机构当年床位运营补贴。对符合申报条件养老机构提交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人和承办人在申请表内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三)盟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申报养老机构总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并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报补贴人数填写在《申请床位补贴汇总表》(附件2)内,并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核对系统里录入人数与申报补贴人数,一致方能上报,不一致需查明原因,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以书面形式反馈旗县(市、区)审核单位。
(三)床位运营补贴资金从盟市资格审核通过后第二个月起计算,根据养老机构实际入住人数确定。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如实在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人数,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原则上,每个月每名老年人入住满20天按1个月计算,入住不满20天不计入当月入住人数。累计入住总天数的余数大于20天,按照入住1个月计算,余数小于20天不计入当月入住人数。系统内实际入住人数由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养老机构等级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评定结果。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备案管理。未备案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过期未重新备案的,要在属地旗县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经盟市民政局审核后,方可申请补贴资金。
(二)压实各方责任。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材料、填报的表格认真审核,并进行实地查验,确保养老机构提供材料真实、数据准确,盟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抽查、复核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政策解答、补贴申报工作。对在补贴申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时报送。各地请于7月5日前将两部门联合申报文件及补贴申请表、汇总表上报民政厅、财政厅,并将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
下一步,自治区将重新制定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并按照新政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联系人:养老服务处 乔国龙
联系电话:0471-6611205
邮箱:190517335@qq.com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社会保障处 鲍欣妍
联系电话:0471-4192286
邮箱:nmgczsbc@163.com
附件:1.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2.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补贴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