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旗水利局>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16H/202408-0000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旗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华能伊敏电厂厂用电新能源替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23 发布日期: 2024-08-23
华能伊敏电厂厂用电新能源替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3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华能伊敏电厂厂用电新能源替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查〈华能伊敏电厂厂用电新能源替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1.84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8%,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已缴纳。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切实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尽快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有效期

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华能伊敏电厂厂用电新能源替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