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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伊敏河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包*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建设板房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02 发布日期: 2024-08-08
包*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建设板房案
发布时间:2024-08-08 来源:伊敏河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2128********1239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

案件名称

*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建设板房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伊罚决字〔20241

处罚决定日期

202473

结案日期

20248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拆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建设的板房,并处2000元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违法事实

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建设板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