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包*红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2128********1239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
案件名称
包*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建设板房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伊罚决字〔2024〕1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3日
结案日期
2024年8月1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拆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建设的板房,并处2000元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违法事实
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建设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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