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嘎查:
近期,市、旗两级林业和草原局常态化违规放牧巡查发现,我镇休牧期、禁牧区违规放牧现场时有发生。为推进我镇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草畜平衡区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和休牧制度。
根据上级发布的适宜载畜量,逐户明确具体适宜载畜量,并在嘎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超过10%以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罚则处罚,可以扣发当年草畜平衡奖励资金。休牧期间严禁放牧,违者进行依法查处,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二、禁牧区实行禁牧制度。
根据《关于雅尔赛嘎查生态补奖面积的报告》(雅尔赛字[2021]13号)文件,上报禁牧面积为15352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未落实禁牧制度,在禁牧区违规放牧两次以上的,按照《条例》进行处罚,可以扣发当年禁牧补贴资金。
三、依法管理草原流转,实行出租必备案制度。
规范流转程序,加强草原流转行为监管,流转草原要严格执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并申请备案。我辖区内的所有出租草场合同需到巴彦托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存在未经备案超牧过牧的情况,一经查实,由草场主负责。
四、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在草原上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堆放废弃物等;严禁超载放牧,草畜平衡区适宜载畜量放牧;严禁乱占草原,不能随意改变草原用途;严禁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开展旅游经营性活动;严禁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巴彦托海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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