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事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处罚。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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