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厅各窗口: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服务评星、窗口夺旗、干部争先”评选活动,现将补充修订《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
2024年3月22日
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及窗口
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完善综合窗口、进驻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等文件要求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中心进驻部门、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四条 实行民主评议与日常考核(以平时督查和特殊巡视为据)、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中心建立巡查工作制度,由中心办公室承担具体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考核办法,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等次意见,对窗口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六条 中心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 月度考核,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根据日常巡查检查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月度考评结果作为季度考核时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季度考核,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以前,根据平时测评检查情况,以当季度窗口工作人员三个月平均分为基础,进行量化评分,并公布结果。
第九条 年度考核,依据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月度考评和季度考核情况,以全年窗口工作人员平均分为基础,进行量化评分组织评定。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评选优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按自治区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但最低得分不得低于95分。窗口工作人员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5分;基本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0分;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不称职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由中心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年度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部门窗口所在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各单位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对部门窗口的考核
第十一条 各部门按照规定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得10分。
1.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规定派驻窗口工作人员或无特殊情况(工作调动、职务变动、重大疾病等)中途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5分;
2.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未经旗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的,每人次扣5分。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照要求,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得20 分。
1.未按规定将行政审批及其它行政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每项扣5分;
2.仍在原单位办公地点或其它场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扣5分;
3.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但未通过窗口取件的,每件扣3分;
4.未按法定要求进行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和会议联审的,每件扣3分;
5.以各种理由拒绝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本部门审批办件有关情况的,每件扣4分。
第十三条 部门窗口在审查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过程中,一次性告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事宜,得10分
1.由于“一次性”告知不全面,引起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每次扣5分;
2.无正当理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每次扣5分。
第十四条 各部门窗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得30分。
1.上班时间未落实AB岗工作制度,导致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的,每次扣5分;
2.未按时完成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有关事宜的,每次扣2 分;
3.未按时参加政务服务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每次扣2分;
4.窗口工作人员(包括首席代表)因违反工作纪律被扣5分的,扣除该窗口2分,依此类推;
5.未按中心要求随意摆放桌椅、计算机等设施,工作区域脏、乱、差的,每次扣1—2分;
6.工作期间,公共财产因保管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损坏、丢失的,每次扣2—3分。
7.办事指南牌、暂时离开牌(含值班领导)未正面正确放置于桌面上的,缺一项一次扣0.5分。
8.上级部门明查、暗访,被通报的窗口一次性扣10分。
第十五条 各部门窗口严格执行公开办事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得30分。
1.未及时更新《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单》和有关申报表格的,每项扣2分;未摆放在规定位置的,每次扣2分;
2.未向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定依据的,每次扣2分;
3.无故超过办件的承诺时限,每件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3分;
4.当事人投诉部门窗口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5分;
5.政务服务中心在转给窗口部门处理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有关窗口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答复的,每逾期1天扣部门窗口3分;
6.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出现问题,当事人不满意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窗口可以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积极配合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联审、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受到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及领导肯定的,每次加1分;
2.代表政务服务中心参加各类活动并争得荣誉的,该部门窗口每次加1分;
3.受到自治区(市)级或媒体表扬的加3分,国家级或媒体表扬的加5分(一件事不重复加分);
4.月度内报送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每采用一条加0.5分,最高不超过1分;
5.季度考核时获“红旗窗口”的,本季度最后一个月该部门窗口加2分;
6.经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可以加分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为“红旗窗口”和优秀窗口的资格:
1.部门未按规定派驻窗口工作人员的;
2.未按规定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或在原单位及其它地方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3.其它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部门窗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季度不得评为“红旗窗口”,该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窗口:
1.在一个月内,被群众两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2.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3.在一个月内,窗口工作人员旷工2次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4.在一个月内,出现延期未办结行政许可事项3件以上或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延期3天以上未办结的;
5.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
6.发生其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行为规范,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得30分。
1.未按规定着装和佩证上岗的,每次扣1分;
2.接电话时或者与当事人交流时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每次扣1分;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4分;
3.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吸烟、吃东西、听音乐、看电影、玩游戏、打瞌睡、串岗聊天、嘻戏打闹等,每次扣2分;
4.无故迟到、早退、离岗、空岗,每次扣2分,离岗、空岗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每次(半天)扣5分;
5.在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6.严格履行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请假手续,除国家规定的公休假、生育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因私请假超过15天的,每次扣1分;
7.下班不关闭计算机和电源或因个人违规操作导致计算机使用故障的,每次扣1分;
8.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违纪行为,首席代表未能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每次扣1分;
9.在工作期间因饮酒导致影响工作、形象不良或引起投诉的,每次扣3分;
10.中心复函同意在中心工作的,自复函之日起三日内无特殊原因拖延录入指纹参加正常考勤的,每延误一天扣0.5分。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热情服务,并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得30分。
1.未按行政审批流程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次扣5分;
2.因业务不熟悉造成行政审批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每次扣5分;
3.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投诉或者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5分;
4.当事人投诉窗口工作人员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5分;
5.部门窗口不能按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办理联合审批事项的,导致审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得15分。
1.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该项不得分;
2.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该项不得分;
3.在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该项不得分;
4.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它有偿中介活动,经查属实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认真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办事效率高,得25分。
1.对当事人的咨询进行推诿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
2.受理办件没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3.不予受理理由未作详细解释并记录的,每件扣2分;
4.因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行政审批事项无故超期办结的,每件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该窗口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各5分。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务服务中心查证属实的,可以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月度全勤(考勤系统内显示均为正常打卡)的,加1分;
2.代表政务服务中心参加各类活动并争得荣誉的,每次加3分;
3.受到市级表彰的,加1分;受到自治区级或媒体表扬的加3分;国家级或媒体表扬的加5分(一件事不重复加分);
4.季度考核时部门窗口获“红旗窗口”的,本季度最后一个月该窗口工作人员每人加1分。
5.经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可以加分的。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季度和年度评优资格:
1.窗口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在一个月内,被群众两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3.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每月各项合计次数达3次以上的,或者旷工2次、1次旷工1天以上的;
4.当月延期未办结行政审批项目2件以上及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延期超过3天以上的;
5.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单位,并通报有关部门:
1.窗口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1、2、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季度、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3.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
第五章 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 中心对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基础得分实行百分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扣分,每条规定得分扣完为止;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最高得分为100分。
1.按照第三章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对部门窗口打分,为部门窗口得分。
2.按照第四章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对窗口工作人员打分,为窗口工作人员得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作为部门对派出人员表彰、奖励或优先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部门窗口年度评为优秀窗口的,由旗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季度评为“红旗窗口”的,由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其它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