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资许决〔2024〕005号
关于《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生活用水项目》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敏东一矿: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生活水项目临时取水许可申请,因考虑你公司实际产生问题与需求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生活水项目临时取水,取水总量为72.22万m³,其中生活水42.22万m³;冲洗巷道、降尘水量为30万m³。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主要用途为工业企业生活用水,该批复水量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限自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5日,在此期间请你公司尽快完成整改任务,有效期截止后生活用水应恢复到审查意见水量年取水42.22万m³,如未完成整改或恢复不到审查意见水量,我局将吊销你公司生活用水取水许可证。
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
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定期校验检定。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时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严格按照用水定额取水,按时申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如取用水计划需要调整请在发证之日起20日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整取水计划申请。
附件:《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4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温克旗水利局 2024年9月25日印发
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
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2024年9月8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专家(名单附后)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对《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专家对由内蒙古琼瑛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编制单位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复审,基本同意《报告书》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生活用水项目位于呼伦贝尔草原伊敏河中下游的东侧,行政区划属鄂温克族自治旗管辖。2011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11〕24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本项目建设,矿井建设规模为50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为100.6年。2016年3月23日,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以“松辽许可〔2016〕19号文”《内蒙古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取水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了批复,基本同意敏东一矿项目以矿山涌水作为生产用水,生产取水量为67.92万立方米,项目以自备井地下水作为综合生活用水水源,年取水量29.74万m3。2022年12月6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以〔2022〕6号文关于《内蒙古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生活水项目水平衡测试报告》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取水许可证进行了延续。取水水源为敏东一矿自备井地下水(2眼),取水总量为29.74万m3/a,该取水许可是按照当时企业用水人数未增加时发放,目前企业对煤矿进行改建,实际用水人数达到2573人的规模,取水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根据相关法规,需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取水许可审批。
二、《报告书》在分析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项目取水水源、用水规模、节水工艺、用水合理性、各工艺环节排水及回用措施、项目取水对水资源状况的影响、项目退水及其对水环境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开展了节水评价,提出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管理保护措施,《报告书》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和《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办节约〔2019〕206号)的有关要求。
三、该项目依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及其开发利用程度、区域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要求,确定煤矿生活取水水源为敏东一矿自备井地下水,水源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水源选取基本合理。
四、《报告书》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用水人数,经分析论证,核定本项目综合生活用水量为38.00万m3/a,自备井地下水取水考虑10%的输水损失后,核定项目取水量为42.22万m3/a,均为生活取水;综合生活用水指标为256.22L/人·d,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中各项生活用水定额,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五、同意《报告书》中关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现状节水水平与潜力分析结论以及本项目用水水平。本项目核定后用水水平与行业平均水平基本一致。
六、同意《报告书》的取水水源论证结论。敏东一矿自备井2眼,水源井能够满足本项目生活取水42.22万m3/a的取水需求;自备井水源地地下水资源量为183.66万m3/a,可开采量为110.20万m3/a(3019m3/d),可满足本项目生活取水42.22万m3/a的取水需求,生活取水量有保证。
七、《报告书》根据生活用水水质化验报告对自备井地下水水质进行了分析,生活水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标准,满足煤矿生活用水水质要求。
八、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该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分析结论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措施。煤矿生活污水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优先回用于煤矿附属生产用水,剩余部分退至鄂温克电厂用于电厂生产用水,退水量为12.54万m3/a,无外排。
九、建议
1、本次论证仅为生活取用水,结合《报告书》核定的取用水量,本项目生产采煤单位产品用水量等指标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中采煤相关用水定额。
2、煤矿现状管网漏损严重,需进行全面整改,业主应完善生活用水二级、三级计量水表,加强对取水用途和水量的日常管理,制定合理用水计划、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监督和管理。
3、企业节水改造完成后应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核定取水量。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