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福家家乐生鲜超市经营腐败变质的平菇案
发布时间:2024-09-24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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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7月8日,我所执法人员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福家家乐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蔬菜经营区摆放的平菇5包(共1.694kg)已腐败变质。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5包平菇(共1.694kg)进行了扣押。
2024年7月8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我所正式立案调查。因当事人经营区摆放的平菇(共1.694kg)现场检查时已经腐败变质无法保存,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平菇进行先行处置。
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福家家乐生鲜超市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的经营者潘丽承认经营的平菇5包(共1.694kg)已腐败变质。
经查,当事人蔬菜经营区摆放的平菇5包(共1.694kg)在牙克石市顺利蔬菜批发部购进,共购进5斤,购进价格为7元/斤,共35.00元,进货后当事人将上述平菇分装小包经营,销售价格为16.9986元/kg,可以提供进货台账及平菇的销售记录汇总均价,上述平菇发霉变质后未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此案货值金额认定为:1.694kg×评估单价16.9985元/kg,共计2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福家家乐生鲜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执法人员2024年7月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据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平菇5包(共1.694kg)已腐败变质;
3.执法人员2024年7月3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潘丽承认平菇5包(共1.694kg)已腐败变质;
4.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福家家乐生鲜超市的经营者潘丽提供平菇的销售汇总均价记录台账一份,证明平菇的销售价格为16.9985元/kg。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市监罚告〔2024〕DY1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较小(28.80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能够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福家家乐生鲜超市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四)、《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一)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腐败变质平菇5包共1.694kg;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