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洪林摩托车电动车商行销售的密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962Z)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洪林摩托车电动车商行销售的密玛牌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导线布线安装、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并出具检验报告(TXZJ20240613112)。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洪林摩托车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洪林摩托车电动车商行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的2辆电动自行车;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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