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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温克旗伊敏苏木伊兴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2024-08-27
鄂温克旗伊敏苏木伊兴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鄂温克旗伊敏苏木伊兴综合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对涉案食品进行扣押。2024 07月11 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正式立案调查。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张海玲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

鄂温克旗伊敏苏木伊兴综合商店现场检查发现过期食品:1、牛舌糕1袋,净含量4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3日,保质期60天,过期时间为2024年7月2日;2、爆浆香蕉蛋糕1盒,净重手工制作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5月1日,保质期60天,过期时间为2024年6月30 日;3、三文治肠1个,净含量350克/个,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50天,过期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4、伊利纯牛奶11盒,净含量250ml/盒,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6日,保质期6个月,过期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

该批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4.5元。其中,牛舌糕1袋,销售价10元/袋;爆浆香蕉蛋糕1盒,销售价10元/盒;、三文治肠1个,销售价6元/个;伊利纯牛奶11盒,销售价3.5元/盒。

该批过期食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购入时间和购入数量无法确定,购入后都有销售,无销售记录,过期后未销售无法认定。

因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该批过期食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3.2024年7月11日《现场笔录1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财务清单》1份(1页),现场视频1份,证明现场情况和当事人违法事实。

4.2024年7月12日《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属实。

5.供货单位证照复印件9份,证明进货渠道合法。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16日对鄂温克旗伊敏苏木伊兴综合商店的经营者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法证明过期食品未售出,但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且近两年我局未收到关于当事人食品安全相关投诉,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鄂温克旗伊敏苏木伊兴综合商店处以一般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1)警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鄂温克旗伊敏苏木伊兴综合商店处以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牛舌糕1袋,爆浆香蕉蛋糕1盒,三文治肠1个,伊利纯牛奶11盒。

2)罚款:30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鄂温克旗伊敏苏木伊兴综合商店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牛舌糕1袋,爆浆香蕉蛋糕1盒,三文治肠1个,伊利纯牛奶11盒;

3、罚款: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