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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3789/202408-00053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李氏化妆品商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李氏化妆品商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7月2日,全区药品交叉检查呼和浩特市检查组与我局药品与化妆品监督检查管理股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货架上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邓雯霏、冬艳申请后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深圳市悦华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拉迪心动香水,【限制使用日期:20191128,净含量:50ml】7瓶,标价:45元/瓶。本案中,上述涉案化妆品与其他未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一起标价混放,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统计,以上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总计315元。当事人未建立涉案化妆品销货台账,无法查实涉案化妆品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是否有售出,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2、该店当事人能提供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购货台账、进货票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情况。
3.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和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明采取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合法。
4.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照片,证明其违法行为。
5.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购货台账、进货票据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14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李氏化妆品商场的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过程中疏于管理,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理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尚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小,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立即整改,本局未收到有消费者反馈使用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后的不良反应以及相关投诉举报。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结合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此法同时参考事实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情况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