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洪林摩托车电动车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洪林摩托车电动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生产执行标准GB811-2010已经废止(现行国家强制标准为GB811-2022,2023年7月1日实施)。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12个不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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