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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正欣摩托配件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21 发布日期: 2024-08-21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正欣摩托配件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正欣摩托配件店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执行标准BG17761-1999已经废止(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为GB 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2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