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鄂环审表字〔2024〕6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华能伊敏电厂厂用电新能源替代项目(迁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评审,经研究形成了如下意见:
一、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 88.3MW,分 3 个光伏区建设,本期一次性建成。产生的电经 12 回集电线路连接后接入接入伊敏发电厂厂用电系统。光伏电站年平均发电量为 155982.13MW·h,多年平均等效利用小时数为 1682h,光伏电站服务年限为 25 年。总投资35320(万元),环保投资316(万元)。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三、运营期检修产生的破损支架、废旧光伏板、废零件等为一般固废,
检修产生的废旧零件直接由厂家回收,不允许在场区暂存。
四、本项目运营期日常检修过程会产生废矿物油,经专门容器收集后,
依托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危险废物暂存库房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拉运处置,避免造成污染。
五、各项污染物,必须长期稳定排放。
六、环保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向我局备案。
经办人: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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