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我局收到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我辖区内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王凤云中医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将该案卷证据材料、移交至我局。经调查,该诊所货架上摆放两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2022年8月4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ZFA220724的藿香正气水十盒,有效期至2024.06月,使用8盒,剩余2盒,已超过有效期,进货价为:6.5元/盒,销售价为:11.5元/盒;2、2020年10月4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云南白药气雾剂5瓶,批号为ZFA2010,有效期至2023年5月,使用4瓶,剩余1瓶,已超过有效期,进货价为23.3元/瓶,销售价为28.9元/瓶,从该诊所处方笺上显示以上药品使用均在有效期内,剩余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经使用,货值金额为51.9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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