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高城市服务(鄂温克族自治旗)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山高城市服务(鄂温克族自治旗)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山高城市服务(鄂温克族自治旗)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年取水总量为400.60万m³。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主要用途为城镇供水。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定期校验检定。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按时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严格按照用水定额取水,并按时申报年度取用水计划,请在发证之日起20日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取水计划。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4年10月24日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2024年10月13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以函审会议方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该《报告书》由内蒙古淼源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经专家认真评审,提出了修改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复核,基本同意《报告书》结论,并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2019年10月,取得了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出具的《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鄂水资许决(2019)6号。
2019年10月12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首次取得取水许可证纸质版,取水许可证到期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取水蒙鄂字【2019】0037号,取水量400.60万m³/a。
该项目取水许可证已经到期,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换发取水许可证须进行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二、《分析报告》以项目2022年实际运行数据为依据,对各用水单元的用水工艺、用水过程、用水定额进行了分析,分析方法基本正确。经用水合理性分析和水平衡计算,核定该项目总取水量400.60万m3/a,全部为水厂供水。审查认为,核定后的项目用水规模、工艺分析及相关参数选取基本合理,用水指标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取水合理性的分析结果。取水水源与《取水许可证》取水蒙鄂字【2019】0037号水源一致。
四、基本同意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建设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方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五、业主单位应加强输水管线的日常检查,防止跑冒滴漏。强化落实节水保障措施,提高节水效率。
综上,《报告书》可作为基本同意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供水厂改建项目取水许可延续申请的技术依据。建议业主单位要加强水源水质监测,确保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用水要求。应当加强区域水资源监测和保护,防止项目取、退水对区域水环境和其它用水户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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