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建局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活垃圾处理费调定价的请示》(鄂住建字〔2021〕13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鄂温克族自治旗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工作履行了成本监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听证会等法定程序,经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市场
固定摊位:20元/摊位·月 流动摊位:1元/摊位·日
包含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露天市场、早市、夜市等。摊位长度按每个2.0 米计算
2
餐饮业、娱乐业
1.5元/㎡/月
按经营面积计收具有餐饮、住宿综合功能的,分类计算合并收取
3
超市、鲜活副食品店、水果蔬菜店、生资、电器照相馆、打字复印社、咨询、中介公司、电器维修、百货、建材、洗浴、健身、培训机构、理发店、美容院、大型商混等各类商户
0.8元/㎡/月
按经营面积计收
4
宾馆、旅店、招待所
2.0元/床·月
按实际床位收取
5
居民(含暂住人口)
3.0元/户·月
残疾人、军烈属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居民家庭,持有关手续减半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6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幼儿园、 部队)
1.2元人·月
在职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残疾人办企业减半收取
7
代运生活垃圾
40元/吨
8
代运建筑垃圾
20元/吨
9
建筑垃圾平整
5元/吨
10
生活垃圾平整
10元/吨
请执收单位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价格监督部门的检查。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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