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商务局商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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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全力打造“诚信鄂温克”品牌,强化商务领域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商务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有效惩戒失信行为,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局相关科室,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结合国家定期推送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信息,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综合1年内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将企业信用状况统一划分为A(守信)、B(一般失信)、C(较重失信)、D(严重失信)四类。
(一)A类即企业1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二)B类即企业1年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
(三)C类即企业1年内有5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包括: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或被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其中,吊销许可证件不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信用状况不良。
(四)D类即企业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状况差。
第五条各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科室结合实际,研究落实本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C类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对D类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限制措施。
第六条 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商贸行业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主体开展以下奖惩措施:
(一)对于信用评价良好的经营主体
一是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日常监管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二是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或者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融资服务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定对象。三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四是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推介,择优遴选作为诚信兴商典型案例推送商务厅等激励措施。
(二)对于信用评价较差的经营主体
1.存在一般失信信息的,一是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化措施。二是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者项目支持以及融资服务、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三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四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五是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等严管措施。
2.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一是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二是限制新增项目许可。三是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四是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商务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五是限制参与展览展示、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