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 市监处罚[2024]JJ003号
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殡葬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6055032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德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0
住所(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
开展殡葬服务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莫雅伦、何勇为办案人员。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一)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2024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鄂温克族自治旗殡葬服务中心伊敏分站进行检查,该分站收费公示上“遗体接运(含消毒)500元”,《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呼伦贝尔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呼发改费字[2014]723号文件中规定“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500元/具;遗体存放(含冷藏)200元/具”该中心主任表示分站的公示牌是近期制作的,上墙前没有认真核实。同时该分站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在遗体接运环节确实未提供抬尸服务。
该分站共3名工作人员,站长兼司机1名、收费员1名、该分站属于鄂温克族自治旗殡葬服务中心下属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格,法律责任由中心承担。
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就伊敏分站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情况对该中心主任进行询问。执法人员认为殡葬服务收费文件中规定“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500元/具”,则中心应按规定提供服务,未提供抬尸服务属于不完全服务。同时由于“抬尸”属于包含服务,发改部门未单独定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重复收费情况。2024年9月6日,该中心将自查发现的收取守灵厅费用同时收取遗体存放费情况报告给执法人员,将问题线索制作成台账交给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调取7份缴费票据作为证据,同时抽查部分收费票据,查看重复收费是否普遍。
该中心主任口述守灵厅是殡葬延伸服务,属于在守灵厅单独存放遗体,家属可以守灵的一项服务。遗体存放是集中存放遗体的基本服务,遗体存放包含冷藏服务。殡葬基本服务需要上缴国库,此项收费使用的是非税系统;守灵厅费用使用的是经营性收费系统。两种系统切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混淆。经过核实筛查共向56名逝者家属同时收取2项费用。该中心主任表示,此类情况不是普遍现象是系统操作失误导致的,今后将加强学习和业务衔接,杜绝此类行为。
执法人员认为守灵厅和遗体存放2种服务有重合部分,同时收取该2项费用重复收费。
调查认定的事实:《呼伦贝尔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呼发改费字[2014]723号文件中规定“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500元/具;遗体存放(含冷藏)200元/具”。该中心未完全执行文件要求,(一)收取遗体接运费未提供抬尸服务;(二)对56名逝者家属同时收守灵厅和遗体存放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合法身份;
4、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中心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
5、财务人员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中心不执行政府定价;
6、2022年-2024年误收冷藏费用明细表1份,证明重复收费人数;
7、守灵厅收费及遗体存放(含冷藏)收费发票复印件7份,证明重复收费行为及遗体存放收费标准;
8、伊敏分站收费项目公示一览表照片打印件,证明未公示包含的抬尸服务;
9、伊敏分站收费系统打印发票6份,证明收取遗体接运费(含消毒、抬尸)。
10、该中心自查报告一份,证明该中心自查重复收费情况。
11、抽查收费清单及收费票据6份,查看重复收费是否普遍。
12、该中心主任定制公示牌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定做公示牌时间和定做时提供“遗体接运”的内容包括抬尸。
案件性质:该中心上述2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中心2种行为分别裁量如下:(一)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该中心未提供抬尸服务不属于主观故意行为,主要原因在人员不足,且不提供抬尸服务在我市殡葬行业较为普遍,所以没能引起该中心的重视,发现问题后该中心积极配合检查。(二)重复收费情况。该中心能够在自查阶段发现问题,主动提供所需材料,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同时重复收费行为在该中心的收费行为中不属于普遍现象,1671笔业务中56笔存在重复收费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抬尸服务没有收费标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2024年10月8日下达处罚告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申请,2024年10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2人共400元违法所得,现根据以上对当事人责令改正:
(一)对重复收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800.00元(壹万捌佰元整),并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行为处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30800.00元(叁万捌佰元整)缴到指定账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10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