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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 市监处罚[2024]JJ00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06 发布日期: 2024-11-06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 市监处罚[2024]JJ002号
发布时间:2024-11-06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JJ002

 

当事人:孙学贵          

身份证件号码:1****************7

住所(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安居小区8号楼5单元301   

检察院于2024年8月14日反向移送案件线索线索显示当事人孙学贵通过花花街平台为商户提供刷单服务赚取佣金。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孙学贵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通过快手上推送的软件广告了解到花花街平台,点开广告链接按提示下载软件。刷单的流程是平台发放任务,当事人领取任务,购买商家商品,次日商家把本金返还到平台账号。本金每天只能提现一次,收货确认次日平台将佣金打到当事人花花街账号。该当事人表示佣金比例为四五百给四块佣金,平台对刷单手有任务限制,一天最多4单,三十天内限制在同一商家购买商品。2021年9月花花街平台因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盱眙县公安局取缔。公安网“云端”系统后台电子数据中孙学贵总提现金额93087元,冻结金额1913.8。佣金和本金难以拆解。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公司对孙学贵支付宝账单交易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孙学贵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之间共获得返款(本金+佣金)83834.00元。当事人表示,八万多流水是滚动出来的,购买商品然后返还本金,再把钱放入平台买商品进行循环,实际拿出的本金是2000多元,所获佣金2000元左右。

经调查,孙学贵通过淘宝购买商品,花花街平台返回购物本金和佣金,完成虚假的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制造虚假销量当事人孙学贵共获返款(本金+佣金)83834.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通过平台刷单帮助他人制造虚假销量。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身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刷单行为;

3、当事人自述材料2份,当事人自述对于刷单行为非主观故意以及积极改正态度。

4、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孙学贵夫妻关系。

5、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诊断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1式4页,证明当事人妻子曾患癌症。

6、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彩超报告单1份,证明当事人妻子体检情况。

7、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彩超报告单,证明当事人妻子近期复查情况。

8、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历年门诊诊查、乘车信息、中医诊所就医等截图,证明当事人妻子近两年就医情况。

9、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犯罪检察院不予起诉情况。

10、不起诉理由说明书1份,证明不予起诉理由。

11、公安部门处警登记表、讯问笔录、司法鉴定聘请书、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共40页,证明当事人存在刷单行为。

以上证据证明孙学贵虚假宣传。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自有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从事刷单时间不长,且所获佣金第三方审计公司难以精确计算。从“花花街”后台数据分析所获佣金较少,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了其妻子身患癌症诊断证明,其妻子无工作,家中经济来源主要靠当事人打工。

处理意见及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事人违法行为已停止,现决定: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2000.00元(贰仟元整)缴到指定账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