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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08 发布日期: 2024-11-08
鄂温克族自治旗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族自治旗供水突发事件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旗委及旗政府工作部署,做好鄂温克族自治旗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水质污染或其他重大安全事件造成的供水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保障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2〕96号)、《城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2009)、《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供水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建立完善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体系,充分做好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合作,提高应对能力;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确保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加强应急演练,增强政府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 事件分类

鄂温克族自治旗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类:地震、滑坡、洪灾、干旱、冰雪以及泥石流等影响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

2)事故灾难类:环境突发事件对正常供水造成重大影响;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构筑物、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断绝,主要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水厂消毒物质严重泄漏,输配电、加压泵站、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传染性疾病爆发、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正常供水。

4)社会安全事件类:调度、自控、营业厅等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蓄意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大范围供水区域减压等。

1.5.2 事件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影响)严重性和危急程度,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一级)供水突发事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40万人以上或居民总人数40%以上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50%以上必须立即停供的。

2)重大(二级)供水突发事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30万—40万人或居民总人数30%—4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40%—50%必须立即停供的。

3)较大(三级)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20万—30万人或居民总人数20%—3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30%—40%必须立即停供的。

4)一般(四级)供水突发事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10万—20万人或居民总人数10%—2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20%—30%必须立即停供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分级应对

供水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旗政府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请旗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旗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旗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旗应对能力的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在本级政府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旗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旗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当涉及跨旗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政府应对能力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旗政府负责应对的一般事件,必要时由旗级层面负责提供支援或组织响应支援。

1.6.2 响应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旗政府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启动四级响应,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1.7 应急预案体系

1)为最大程度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鄂温克族自治旗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旗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旗(旗、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公共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制定供水企业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旗政府根据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事发地政府及其房屋建筑和旗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件发生地旗(旗、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由旗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呼伦贝尔支队、鄂温克族自治旗消防救援支队、鄂温克族自治旗气象局、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救援职责

贯彻落实自治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部署;组织、指挥鄂温克族自治旗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和指导鄂温克族自治旗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应急工作;完成旗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组织召开应急响应部署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

2.1.3 副总指挥职责

配合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组织做好鄂温克族自治旗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旗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呼伦贝尔支队、鄂温克族自治旗消防救援支队、鄂温克族自治旗气象局、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负责供水日常监管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处理等工作;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检查督促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发布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承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旗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医药生产能力动员及食盐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旗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供水突发事件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旗民政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件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处置等相关事务。

旗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旗自然资源局: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旗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接收鄂温克族自治旗供水突发事件报告,根据事件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及时报送事件信息;负责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各旗政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旗水利局:推动单一水源地区加快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供水水质应急监测,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协助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等。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供水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旗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度鄂温克族自治旗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负责消防事故鉴定。

旗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武警呼伦贝尔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治安。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为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供水保障等提供电力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供水突出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专家库由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卫健、民政、生态环境、通信、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电力、安监、消防、宣传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挑选相关专家,并根据事件等级迅速组成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负责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2.5 旗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旗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本地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在水源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结合近年来供水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依法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供水企业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6 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建立相应应急抢险组织,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积极组织开展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强化供水水质监测预警,针对水源风险,研判潜在的特征污染物,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出现供水突发事件及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抢险;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事件发生地居民临时用水问题。

2.7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7.1 现场指挥职责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派出现场应急指挥组(以下简称现场指挥组),现场总指挥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旗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分析研判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紧急救援;负责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随时报告处置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示,涉及重大事项应先报告后处置,情况紧急边处置边报告;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救援物资;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抢修等工作。

2.7.2 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成立若干现场处置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2)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地旗政府牵头,负责针对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影响,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多水源联合调度、封闭控制危险源或事发区域、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应用应急供水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消除危害及隐患,尽早恢复正常供水;组织消防、救援、保障、支援、监测等队伍,保障人员安全。

3)现场监测组。旗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旗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供水水源地、输配水及制水构筑物、水质等的监管体系和监测网络,对供水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

4)应急供水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旗水利局及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等做好突发供水事件期间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养老院、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等重点特殊场所和居民用水需求。

5)医疗救治组。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积极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相关信息。

6)安全警戒组。由旗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发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7)调查评估组。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因水源地污染导致的供水突发事件除外),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调查结论。

8)专家咨询组。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评估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建议。

9)信息发布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管理和引导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现场指挥组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织预警信息发布。

10)物资保障组。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旗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负责需安置、救治人员的生活用品发放、应急生活安排等任务。

11)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所涉及的人员安置、抚恤、赔偿等善后工作,配合医疗救治组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供水水源、供水系统存在的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防范化解风险。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供水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3.1.2 监测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应急或备用水源水量和地下水位的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体系,加强水源水质监测;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水文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对重大灾情趋势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供水应急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逐步建立完善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加强供水水质监测预警。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本级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供水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1.3 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企业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供水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有发生可能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1)预警级别。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一级,特别重大)、橙色(二级,重大)、黄色(三级,较大)、蓝色(四级,一般)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信息。按照“预防为主,应急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预测预警信息系统,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供水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警信息应包括: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3)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预警、规范发布”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公告,按照以下级别和程序发布: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由旗政府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蓝色预警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4)预警行动。国家、自治区启动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涉及鄂温克族自治旗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分析,对可能导致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①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②加强供水水源、设施设备、管道、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③及时组织对供水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④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⑤根据需要,对供水水源、设施设备、管道等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5)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有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及时向所在旗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旗政府应当立即如实向旗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在报告旗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报告形式和时限。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取证、确认情况,并在1个小时内采用先电话后书面的方式进行报告,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各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3)报告内容。报告应当涵盖下列内容:

①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类别,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②发生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③发生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下、地表)处数;

④发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⑤针对发生事件后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事件控制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⑦发生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⑧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2.2 先期处置

1)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供水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属地处置为主,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以“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为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或事件发生,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信息。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旗政府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立即按对应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立即召开会议,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②必要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成员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③研究决定旗(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④协调全旗专业应急队伍和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供水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⑥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⑦根据需要,向毗邻旗县或者自治区有关厅局请求支援。

3)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供水企业成立旗级应急指挥组和现场指挥组,在判定供水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必要时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

3.2.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组织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旗政府及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旗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供水突发事件应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鄂温克族自治旗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旗政府组织指挥机构纳入鄂温克族自治旗指挥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现场指挥的领导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指挥工作。

3)协同联动。武警部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4 处置措施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类型较多,一般措施应有:

1)当水源出现严重污染,取水受到严重威胁时,立即启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方案,启用应急水源、开展相关供水厂间的水量调配方案,同时排查水源污染问题,加大调水冲污力度,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水源水质。

2)当遇到枯水期,水源地取水口水位偏低,无法正常取水,或受污水团聚集长时间影响不能正常取水时,视情况启用江河、湖库调水方案,提高水源地水位,加快水源地水的流动,稀释和冲击污水团,缓解水源地水量和水质压力。

3)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时,立即启用相应应急预案及供水调度方案,并在处置过程中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不断修正和改进处置措施。

4)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无法保证供水正常供应,且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时,立即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状态下车辆送水方案组织实施。

5)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供电系统瘫痪,立即启动恢复电力供应应急方案,供水电力系统恢复方案由供电公司另行制定。

6)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场瓶装饮用水出现脱销,连带与水相关的食品、饮料、蔬果等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紧张,市场瓶装饮用水和应急所需器械、器材、物资的供应必须首先得到保障,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从外地或周边地区紧急调入。所在地政府、街道等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做好相关保供工作。具体工作按照市场纯净水应急供应方案和供水突发事件下水价监管方案执行。

7)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域内出现或暴发传染性疾病,或者部分居民因食用不洁自来水而出现不良身体反应,或者氯气泄漏引起居民中毒等,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卫生保障方案紧急实施,卫生部门加大抢救、卫生监测和监察力度,迅速查明卫生事件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护。

8)当因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并出现一定程度的居民恐慌时,现场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社会稳定方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以上措施可根据情况需要合并进行。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经旗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旗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后续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

4)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的概况以及对供水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公众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各级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对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6)未经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旗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旗政府依法向自治区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2.7 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工作

事发地旗政府组织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供水企业及时做好伤员救治、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供水运行,组织人员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从供水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及应急行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3.2 调查与评估

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旗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旗(旗、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3.3.3 恢复重建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报上一级政府,尽快启动恢复重建工作。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专家组成供水应急救援队伍,与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统一联动机制,并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鄂温克族自治旗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鄂温克族自治旗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旗适当支持。旗级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旗(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必要时,旗级财政根据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部署安排,结合旗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事发地经费补助。

4.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做好供水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供水应急救援资金。

4.4 通信保障

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通信录。通信管理部门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更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出现以下情况,及时提请旗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2 培训演习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宣传教育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对供水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专业培训;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源保护、供水安全等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布水源和供水应急值班电话,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媒介开辟相关应急知识公益栏目;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让公众掌握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及减灾等基础知识和技能。

5.4 责任与奖惩

5.4.1 奖励措施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5.4.2 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鄂温克族自治旗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组织修订。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1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