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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08 发布日期: 2024-11-08
鄂温克族自治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族自治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事故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旗(市、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4 保障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交通运输保障

4.5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预案更新

5.5宣传与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委及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评估险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不良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2〕96号)、《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政发〔2022〕7号)、《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呼政办发〔2023〕58号)、《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呼政办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旗政府或有关行业部门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另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组织、协调作用。

1.4.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旗(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配合、形成救援合力,建立市、旗(市、区)两级应急联动体系,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建筑施工企业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储存应急救援物资,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1.4.3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事故发生地旗(市、区)政府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主体,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演练,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1.4.4 坚持科学规范,高效有序

各旗(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并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政企密切协作,确保遇有情况能够科学、规范、高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1.4.5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加强日常监管、组织风险评估、做好培训教育、完善设施设备、开展应急演练相结合的防范机制,认真做好事先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扎实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风险评估

全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量大、面广、点多、线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从业人员数量多、流动性强、职业化程度低、法纪意识淡薄,施工作业环境不确定性大、施工技术难度日益增大,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一旦管控不到位,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6 事故分级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较大事故)和四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6.1 一级(特别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

1.6.2 二级(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者自治区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

1.6.3 三级(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旗(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者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

1.6.4 四级(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为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实施救援和处置应急情况的工作方案,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和解释说明。

本预案中涉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职责,需要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完成,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本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救援人员、专家队伍等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通信联络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具体内容。

鄂温克族自治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旗政府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鄂温克族自治旗级组织指挥体系

旗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以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旗政府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提升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水平,推动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大型市政工程等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施工工艺复杂、难度较大的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排查隐患,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台账记录,做到闭环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当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密集区危险源辨识和管控;严格按要求全面上报重大危险源;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1.2 监测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召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同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鄂温克族自治旗层面应加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1.3 预警分级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红色预警(Ⅰ级),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Ⅱ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Ⅲ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Ⅳ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1.4 预警发布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会商研判,当分析评估确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达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级别,由旗政府或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发布,宣布有关施工现场进入预警期;达到蓝色预警级别,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施工现场进入预警期。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作出调整。

3.1.5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6 解除预警措施

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已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发布警报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2)报告内容。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3)报告分级。市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了解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较大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报送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市、区)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报告要求。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2.2 分级应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旗政府组织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在本级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自治区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旗(市、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当涉及跨旗(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政府应对能力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旗(市、区)政府负责应对的一般事故,必要时由市级层面负责提供支援或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2.3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旗(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一级响应处置。发生特别重大(一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一级响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呼伦贝尔市级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救援力量,落实国家级工作组指导意见。

(2)二级响应处置。发生重大(二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二级响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呼伦贝尔市级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跨地区专业应急抢修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组织呼伦贝尔市内资源调运,必要时上报市政府请求自治区支援。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市政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信息。经市政府批准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自治区级工作组抵达后,严格落实自治区级工作组指导意见。

(3)三级响应处置。发生较大(三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三级响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呼伦贝尔市级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跨旗(市、区)、跨企业的应急物资的调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秩序。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市政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信息。

(4)四级响应处置。发生一般(四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四级响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市、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施工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事发地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予以指导帮助。

3.2.4 先期处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旗(市、区)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5处置措施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

①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特点,抓好现场处置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并及时转送医疗单位救治,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②根据分析研判,撤出无关人员,对现场临时封闭,在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伤亡;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及时组成工程抢险队,全力消除隐患,将事故控制住,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保证设备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转;

⑤保证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旗(市、区)政府

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①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②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④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⑤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⑥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3.2.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拟定的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应急救援措施对外发布,主动回应公众和新闻媒体关切,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主要采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等形式。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未经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2.7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有效控制,事故遇险人员全部救援生还,遇难人员遗体全部找到,现场生态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全部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负责人确认,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救援队伍、机械设备、相关人员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组织撰写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应急救援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经验教训、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效果及评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市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干预。做好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次生事故(灾害)预防监测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市、区)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市政府应当协助配合并向国务院、自治区政府作出报告。

3.3.3 恢复重建

经过现场处置后,各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举一反三积极整改,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同时,梳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和不足,建立长效机制,避免类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4 保障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专业设备设施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 财力支持

鄂温克族自治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4.3 物资装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4.4 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民航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害人员等优先调度、优先通行、优先到达。

4.5 科技支撑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推动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2〕96号)、《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政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起草、编制等工作。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报请旗政府批准,由旗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旗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5.4 预案更新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预案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本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4)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5.5 宣传与培训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宣传,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急处置工作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鄂温克族自治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成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2. 鄂温克族自治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现场指挥体系示意图

附件1


鄂温克族自治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成员

组成及工作职责

 

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组建应急处置小组,服从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与调度。

一、综合协调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将总指挥命令及时准确传达至各小组并督促落实;落实上级领导有关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协调、联络各小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数、现场状况、救援情况等信息报送;负责有关抢险救援专家、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调集;负责宣传报道的审核把关工作。

二、安全保卫组。旗公安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工作;疏散受影响周边区域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保障应急救援秩序;保护事故单位、事故现场和疏散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情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现场交通运输秩序正常和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按照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令,依法查封、扣押事故单位有关资产和资料,控制相关责任人员。

三、应急救援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消防救援打队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力量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搜救工作和生命救护工作。

四、专家技术组。以应急救援专家为主。负责应急救援风险评估;负责为抢险救援、灾后恢复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方案指导;研究编制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应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

五、医疗防疫组。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迅速建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置,及时转送伤员,并对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旗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旗内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六、后勤保障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旗委宣传部、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及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事故调查组。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九、善后处置组。事发地旗(市、区)政府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负责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好伤亡人员的抚恤、理赔、火化等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及时上报善后工作情况。

以上分组,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临时调配,未列入的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排下,加入相应的应急处置小组,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附件2

鄂温克族自治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专项应急现场指挥体系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