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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区刘纹祥饼夹串麻辣烫店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28 发布日期: 2024-11-28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区刘纹祥饼夹串麻辣烫店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案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102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区刘纹祥饼夹串麻辣烫店厨房卫生条件差、垃圾桶未加盖、调料区脏乱、冷柜内生熟混放等多项问题。202499日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已针对该店厨房卫生条件差、垃圾桶未加盖、加工区域油污严重、冷柜内生熟混放等情况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鄂市监责改〔2024B-62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检查中仍然发现有部分违法行为未改正,1030日,针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49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卫生条件差、垃圾桶未加盖、加工区域油污严重、冷柜内生熟混放等情况,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鄂市监责改〔2024B-62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1029日检查中仍然发现有部分违法行为未改正,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佐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格。

3.202499日和1029日现场检查笔录及执法录像图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1030日询问调查笔录和执法录像证明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属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区刘纹祥饼夹串麻辣烫店的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同时参考事实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当事人已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同时参考事实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